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我市2013年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增发1个月低保金。

(二)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一次性救助200元。

(三)对家庭困难、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兵、部分烈士子女、铀矿开采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180元。

(四)对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的“三无”人员和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180元。

(五)对市属经营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每人一次性救助600元。

(六)对“一户多残”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残疾人每人一次性救助200元。

(七)对特困职工、困难农民工、困难市级劳模、困难工会干部进行救助。

(八)市领导对敬老院、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重灾村、重灾户、特困户和特困残疾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及救助。

二、救助资金来源

(一)城区增发的城市低保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县(市)增发的城市低保金由县(市)级财政支付。

(二)增发的农村低保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四)城区救助的优抚对象救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县(市)救助的优抚对象救助金由县(市)级财政支付。

(五)城区贫困残疾人救助金由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特困残疾职工慰问金由市残联安排支付。

(六)特困职工、困难农民工、困难市级劳模、困难工会干部救助金由市总工会从专项困难帮扶资金中支付。

(七)市属经营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的“三无人员”和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金,以及市领导慰问敬老院、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重灾村、重灾户和特困户的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为民理念、心系困难群众,把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作为强化社会管理责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按照“统一领导、扎口管理、分级慰问、不重不漏”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摸清底数,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救助资金透明使用,确保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位救助对象。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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