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武政规〔20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我市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二、本市将禁燃区范围扩大至三环线以内区域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武政〔2007〕17号)所划定禁燃区范围中三环线以外区域。(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本通告新增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五、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禁燃区内现有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的管理,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六、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污染情况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作出提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决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管、质监、环保、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商、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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