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13〕22号
颁布日期:2013-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构)筑物。

二、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为其经营活动供水、供电、供气;已经批准发放相关证照或供水、供电、供气的,应当及时纠正。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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