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发〔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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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宜府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自2002年运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省政策调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主要表现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是在市管县的行政体制下确定的,与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宜昌开发区建立了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需要相应调整;区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较小,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弱,对经济薄弱地区扶持力度不够等。为适应省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收入比例下划、据实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通过按比例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区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省政府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我市将划入市本级的省级共享收入按市区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分配,下划到区的部分,作为区级固定收入。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2010年各区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市财政上解省财政。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区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调整和规范市与县市区财政结算办法。
(一)中央、省与市县收入划分
1、中央分享的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维持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以及铁道部缴纳的铁道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全部作为中央收入。
2、省级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调库划转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核定我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省级40%部分(根据中央决定,已从2008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铁路、高速公路等另有规定由省直接集中征收有专项用途的税收等。省级财政继续按32%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3、市县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25%、一般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下同)、一般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等。市县财政继续按68%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二)市对区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参与分享的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城区范围内(不含夷陵区,下同)按市与区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下划到区,夷陵区比照县市管理,夷陵区范围内全部下划到该区。
1、市与区收入划分
城区范围内以下收入属于市级固定收入。(1)金融保险系统、供电系统、邮政电信系统、烟草系统、三峡坝区范围内的全部企业、三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全部税收(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地方分享部分);(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交易缴纳的契税。
城区范围内除上述规定外,以下收入属于市、区共享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以及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不含契税)。各税种具体分享比例为:(1)增值税中央75%、市15%、区10%;(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24%、区16%;(3)营业税市60%、区40%;(4)其他税种(不含契税)按市60%、区40%分享。
猇亭区、宜昌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交易契税属区级收入,西陵、伍家岗区、点军区范围内房屋交易契税属市级收入,调库划转给西陵区、伍家岗区和点军区的部分作为区级收入。
其他财政收入市与区划分范围不变。
2、区上解市级财力的确定
各区上解市级财力计算公式为:
某区上解市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市级财力×(1+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上解市级财力以2010年核定市下划到区的省级税收为基数,如果某区以后年度计算上解市财力达不到2010年的数额,则按2010年基数办理上解。
3、车船税以2010年核定各区税收为基数,市对区实行定额补助。
4、市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结算和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结算等仍维持原办法。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市财政继续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联动、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调动区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
1、继续建立市对区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在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区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市区共享部分的实得财力)当年比上年增长的部分,按市40%、区60%的比例分享。
2、建立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需求存在财力缺口的区,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如市与区事权发生变化,市通过调整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保障市区相应的财力。
(四)调整和完善宜昌开发区各园区税收分配政策
1、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的税收由猇亭区税务机关统一征管,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在宜昌开发区和猇亭区入库,有关财政结算仍维持原办法。
2、宜昌生物产业园新纳税户缴纳的税收由宜昌开发区税务机关统一征管,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入库,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入宜昌市级金库,其他税收按80%和20%的比例分别在宜昌开发区和夷陵区入库,伍家岗区应分享部分由市财政结算返还补助到该区。宜昌生物产业园原夷陵区和伍家岗区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维持原体制不变。建设期间,市、宜昌开发区、夷陵区和伍家岗区分享的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宜昌生物产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3、宜昌开发区白洋工业园新纳税户缴纳的税收由猇亭区税务机关统一征管,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入库,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入宜昌市级金库,其他税收按70%和30%的比例分别在宜昌开发区和枝江市入库。宜昌开发区白洋工业园原枝江市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维持原体制不变。建设期间,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和枝江市分享的新增财力主要用于白洋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调整和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结算办法
1、调整夷陵区按一般预算收入总额的3%上交市财力政策,从2011年起,以2010年夷陵区实际上交市财力为基数,实行定额上交市财政。
2、市与县市区其他财政结算仍维持原办法。
四、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科学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降低收入基数,不按规定的收入级次入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增加或扣减基数。要确保财政收入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三)市政府制定的税收扶持政策,由各级财政按税收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各区不得自行出台有关税收政策。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财政配套投入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区纳税户属地划分有争议的,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后联合发文确定;全市范围内企业之间联营重组,其纳税地点按有关税法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按本决定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和区级国库。有关基数的核定、转移支付补助、税收征管和具体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另行分别制定下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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