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衡政办发〔2015〕27号
颁布日期:2015-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包括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目录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目录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管理和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取消。如需延期,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研究,重新提出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专项资金当年预算执行率低、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财政部门可在次年预算安排时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调减额度或撤销。

第三章安排使用和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纳入综合预算,在坚持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总体不变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实行统筹安排。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照“以事定支”的原则安排,主要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事后补助方式和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领导),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除需在年底据实结算的以外,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在9月底以前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报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逾期未提出分配方案或联席会议未批准的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对需在年底据实结算或“以奖代补”类的专项资

金,财政部门可采取“年中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管理。项目完

成后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

门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指标到县市区财政转拨。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除因项目进度等原因确需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结转下年使用,全部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依据。绩效目标必须依据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并在一定时期内可实现。

第十七条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公开与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资金分配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施行。我市以前出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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