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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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升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等规定,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范围、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农村公路主要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等,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基础设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要是指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工程)、危旧桥改造、安全保障工程、灾害防治、文明示范路创建等。
(二)目标任务。建立责任清晰、机制健全、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实现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全覆盖,确保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定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同时,实现公路技术状况评价指标(MQI)逐年递增,县道、乡道列养率达到100%,村道年列养率逐年提高。
(三)基本原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遵循“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并重”的要求,严格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和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城市两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局及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能职责的“三定”方案,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市做好区域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组织编制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报送管理养护和抢险处置等信息,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协调机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本着“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具体落实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机制
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并将各县市区(含园区、示范区)财政投入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含园区、示范区)的交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一)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投入,按照省级补助资金额度1:1的比例筹集日常养护资金,以及落实除省补助资金外,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改造、安全保障工程、灾害防治、创建文明示范路的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雨湖区、岳塘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投入,按照省级补助资金额度1:1的比例筹集日常养护资金,以及落实除省补助资金外,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改造、安全保障工程、灾害防治、创建文明示范路的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鉴于城市两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职责没有职能的实际情况,市本级财政与城市两区财政各承担配套资金的50%。
(三)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支持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开展村道养护工作。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面向社会筹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四)根据湘潭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对各县市区和园区、示范区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投”的形式安排配套资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负责考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市财政局核拨。
四、严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监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省、市和县市区(含园区、示范区)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下拨到县市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以及市和县市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集中管理和使用。市城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集中管理和使用。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支出分为日常性养护支出和专业性养护支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年初根据辖区内当年养护工作计划及上年资金支出情况,合理划分安排日常性养护支出和专业性养护支出。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日常性养护支出的资金使用主体,由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养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据实拨付;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专业性养护支出(含大中修工程)的资金使用主体,根据施工合同和项目管理模式进行资金拨付。
五、全力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重点工作落实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要在积极开展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的基础上,加强农村公路专业性养护工作。专业性养护坚持管养分离,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通过向社会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非日常、专业性养护工作,采用管养分离的方式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技术准入、工作指导、质量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严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标准。将保持农村公路路面状况、桥涵设施、清理路肩垃圾杂物、两侧排水沟的顺畅、两侧绿化率等情况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确保管理养护的质量标准。
(三)完善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及巡查督查机制。建立分级巡查制度,按照“村周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月巡、县市区季巡、市级半年巡及年终巡查考核”的要求,完善农村公路巡查纪录,建立巡查工作台账。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巡查组,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并及时通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
(四)健全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考核。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市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不定期巡查、年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与考核情况挂钩。
(五)提升农村公路管养科技含量。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数据库,形成农村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基础数据和建设、管理养护大数据,推广应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试点推广农村公路管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全方位的技术指导和普及工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撑。
(六)强化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各县市区和园区、示范区要树立“建养并重,以养为主”的养护理念,建立“属地管理、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充实路政管理力量,搞好农村公路错车道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和标志标线划设工作,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宣传,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路面巡查频率,及时查处损坏农村公路路产、侵害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乱挖、乱占、乱搭接农村公路的现象,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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