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支持乡镇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财政收入分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支持乡镇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财政收入分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张政办发〔2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张发〔2013〕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壮大财力的积极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乡镇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财政收入分成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是指《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全市102个乡镇(街道、林场),不包括实施特殊财政体制的工业园区。

二、在不调整现行区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实行“明确范围、核定基数、比例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收入分成机制。

三、纳入乡镇财政收入分成的范围,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在本乡镇区域内对企业、单位、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四、将乡镇前三年的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的平均数作为收入分成的基数,对基数内和超基数的收入分别制定不同的分成比例。

五、各区县可根据各乡镇实际,采取“一定三年”的分成办法。

六、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征收,不得随意混淆、调剂、转移乡镇之间以及市、区县、乡镇之间的收入,更不得人为买卖收入,确保乡镇年度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七、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乡镇建立财政收入征收入库台账,并按季度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收入完成情况,适时召开收入入库分析调度会,通报收入进度,共同研究解决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支持乡镇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财政收入分成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县长任组长,各有关副区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农业、经信、烟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乡镇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财政收入分成机制工作。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于2014年7月1日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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