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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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6日
朝阳市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监察厅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朝阳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
特邀监察员是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新闻工作人员中聘请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朝阳市情,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和民主监督能力;
(四)热心行政监察工作,愿意义务承担特邀监察员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联系群众;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参加并胜任特邀监察员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程序
(一)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由市监察局与有关单位和主管机关协商,有关单位和主管机关依照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和拟聘人数推荐产生特邀监察员建议人选;
(二)市监察局对建议人选进行初审,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选名单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召开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向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和特邀监察员证。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七条特邀监察员的解聘
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由市监察局与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协商后,可提前解聘。特邀监察员聘书和特邀监察证予以收回。
(一)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书面通知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二)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宜继续担任,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业务活动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第八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意见和要求;
(二)了解并反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行政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四)参与市监察局组织的廉政监察、效能建设、软环境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巡察、检查、调查研究和评议等有关工作;
(五)办理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九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获得与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信息;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检查、座谈、调研、培训等活动;
(三)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本市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监察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五)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监察局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监察局。
第十一条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要求
(一)特邀监察员受邀参与或开展监察工作时,必须持“朝阳市特邀监察员”证件上岗;不准持特邀监察员证件从事或受理与特邀监察员业务无关的事宜;证件遗失,须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
(二)特邀监察员受邀参与或开展监察工作时,对发现和了解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三)特邀监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应填写“朝阳市特邀监察员监察情况反映表”交特邀监察员联络办公室,由特邀监察员联络办公室按程序整理报送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向特邀监察员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特邀监察员日常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交特邀监察员联络办公室办理,个人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单独进行调查核实;
(五)特邀监察员受邀参与监察业务时应遵守“三不准”纪律,即:不准私事公办,为亲朋好友说情;不准在开展监察工作期间接受被调查对象、被检查单位或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组织旅游、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准借用通讯、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物品;不准以个人名义或检查组、评议组的名义,向被调查对象、被检查单位、被评议部门提出非工作需要的任何要求;
第十二条设立特邀监察员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信息、书刊、资料;
(二)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认真听取特邀监察员对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行政监察业务培训,提高特邀监察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特邀监察员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进行巡察;
(五)做好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情况、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
(六)加强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特邀监察员受邀参与监察业务的办理程序
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任务、用人要求和所需工作时间等事项,由特邀监察员联络办公室征求特邀监察员本人意见并经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同意后,组织参与相关监察业务。
第十四条特邀监察员在工作期间忠于职守、成绩突出、提出有建设性意见或建议的,年终由市监察局通报表彰、奖励,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特邀监察员的工作保障
(一)特邀监察员受聘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业务工作的时间应计入本人工作量。特邀监察员晋级、晋职及其他待遇不因其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而受影响;
(二)经组织安排,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业务活动所需费用,由市监察局保障;
(三)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市监察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朝阳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朝监发〔20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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