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朝政办传〔201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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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全市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的通知
朝政办传〔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13号)精神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
本次普查自5月12日开始,5月25前完成。
二、普查范围与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市各县(市)区、重点镇以及各类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普查内容:(1)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取(供)水工程(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取水地点、取水类型、设计取水能力、实际取水能力和实际取水量等。(2)城镇公共供水配水厂(净水厂)的建设地点、供水区域、设计供水能力、实际供水能力、实际供水量等。(3)城镇供用水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普查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表格由市水利局统一印发。
三、有关要求
1、为做好普查工作,市政府成立全市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王涌翔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复生、市水利局局长王成君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水利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普查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得力人员,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3、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实事求是,不得瞒报、漏报、错报,确保普查成果翔实准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按期保质完成。普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和市水利局联系。联系人:霍延昭(市水资源处),联系电话:296552013904911680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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