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14〕19号
颁布日期:2014-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政发〔2014〕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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