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发〔2016〕4号
颁布日期:2016-0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全市建设项目环保违规情况的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规范环境管理;坚持法律原则,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全面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6年5月末,完成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措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工作原则和清理整顿范围

(一)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依法行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清查出审批权限为市级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2.从严从实,分类清理。充分考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保标准逐年趋严以及国家逐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际,保障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3.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力求多赢。

4、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任务。

(二)清理整顿范围。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或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未完成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

1.备案完善一批。对于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按权限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满足“4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按权限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权限由市、县两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符合“4条红线”要求、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按权限由市、县两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按权限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批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四、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在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现行审批权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由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信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我市公共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现行审批权属于县级环保部门的,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按权限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省政府上报国家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五、清理整顿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集中排查阶段(2016年1月20—25日):各县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彻底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账和信息库。

(二)制定整顿方案阶段(2016年1月26日—2月10日):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现行环保审批权限分别制定具体整顿意见,限期治理的要督促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依法开展限期治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2月11日—4月31日):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现行环保审批权限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顿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6年5月1日—31日):各县区政府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汇总表、自查工作总结、整改实施方案,于2016年5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统一汇总上报。

六、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未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等有关手续的环保违规项目经过核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实际情况自行或指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市经信委: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过剩产能、淘汰落后工艺的核查,对经核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环保违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合法性认定,并出具项目合法性文件。

(四)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市级以上环保违规项目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现场核查,分类认定,技术评估和备案,初步确定清理整顿意见;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汇总上报工作。

(五)市住建委:参与确定清理整顿意见,自查本部门环保违规项目,并向市环保局提供清单。

(六)市水利局:负责环保违规项目的水源保护区合法性认定,出具有关认定文件,自查本部门环保违规项目,并向市环保局提供清单。

(七)市林业局:负责环保违规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的认定,出具有关认定文件;自查本部门环保违规项目,并向市环保局提供清单。

(八)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关闭企业注销信息。

(九)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十)市规划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满足规划选址核查,对符合总体规划的项目,按法律规定需要出具选址意见的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十一)市煤管局:负责向市环保局提供管辖的煤炭类项目清单,协助环保违规建设情况排查,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认定,并出具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文件;协助市环保局制定整改方案。

(十二)市凌河局:负责对涉及占用河道项目和直排河流排污口项目合法性认定,提供相应认定文件。参与确定清理整顿意见。

(十三)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排查,并向市环保局提供清单。

(十四)调查主体:各县区负责全面排查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账和信息库。对于排查出的属市级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市环保局汇总,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其他由县区政府组织进行清理整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到位,经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扎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序开展、落到实处。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县(区)长负总责,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时间进度,全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责任追究。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调度。各县区政府对排查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降低工作标准的县区,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工作。问题严重的,将视情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各县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调查表请各县区、部门和单位登录市环保局公共邮箱(用户名:[email protected];密码:fxhbwgql2016)自行下载,并按时上报。

附件:1.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据

2.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10.《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环发〔2015〕37号)。

11.《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阜环发〔2015〕148号)

附件2

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杨忠林市长

副组长:金东海副市长

成员:曹庆喜阜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张绍斌市政府办(法制办)副主任

陈志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高正民市经信委主任

海景春市教育局局长

王宗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宝浩市环保局局长

王杰志市住建委主任

关健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包权市农委主任

高金彪市水利局局长

张立军市林业局局长

张岩市服务业委主任

关俊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史国良市工商局局长

姜永涛市质监局局长

张荣文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赵富荣市食药监局局长

张晖市旅游局局长

狄英全市煤炭管理局局长

王军市规划局局长

刘彦鸿市凌河局局长

吴青林阜蒙县县长

刘江义彰武县县长

吕寅志海州区区长

白鸥细河区区长

刘林太平区区长

汤宏民新邱区区长

张俊成清河门区区长

朱海泉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智兼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宝浩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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