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项目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项目的批复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项目的批复
鄂府发〔2015〕34号
鄂尔多斯市规划局:
《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关于报批2015年第一次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部分项目的请示》(鄂规字〔2015〕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事宜
(一)同意《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规划控制面积由6.03平方公里调整为6.1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由592.54公顷调整为598.22公顷,其中城市绿地由73.03公顷调整为120.77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由688.38万平方米调整为550.71万平方米。同时,要与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公共服务设施;要补偿平衡超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部分;根据该片区功能定位并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适当降低地块开发强度。
(二)同意《康巴什中小企业项目园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园规划总用地面积3.22平方公里,产业发展需纳入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范围统筹考虑,根据该园区现状,优先发展物资集散、建材仓储及加工等产业,禁止发展重污染和高能耗产业。
二、关于规划和项目调整事宜
(一)为有效满足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现状及项目规划建设要求,同意调整中心城区583公顷非建设用地和89公顷绿地(含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247公顷非建设用地和53公顷绿地),并依据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所调整用地要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建设用地补偿平衡,同时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分步实施。
(二)同意将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08-83地块(3.65公顷)、08-84地块(1.42公顷)和08-85地块(3.66公顷)由文化娱乐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同意上述地块间的0.51公顷城市道路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所述地块合并后统一编为08-104地块,规划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高度不超过25米,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小于10%。项目方案设计要保持中轴线开放,并确保消防安全及人行通道畅通。
三、关于工程项目事宜
(一)同意鄂尔多斯火车站站房、轻轨站设计方案。站房总建筑面积19259.8平方米,轻轨站总建筑面积11992平方米(均为地下)。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站前广场设计方案,统筹考虑人流、车流进站通道,实现零换乘目标,并与包(头)西(安)客运专线进行规划衔接,编制整体区域交通组织设计(交通影响评价)。按照规划一步到位、项目分期实施的原则,2015年7月前先行绿化站前广场部分区域,同时布设部分地面停车场等设施,并铺设进场道路。
(二)鉴于达拉特旗至康巴什新区已建成部分输配水管线,按照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同意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康巴什新区至图克工业项目区段输水管线选址路由。达拉特旗至康巴什新区段利用现有供水管线输水,具体由市规划局、水务局会同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充分论证后制定具体方案。输水管线需在中心城区及沿线经济开发区(园区)预留供水口,并统筹处理好与沿线道路及管线等设施的关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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