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鄂府发〔2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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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鄂府发〔2009〕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市部分企业出现生产困难、就业压力增大的现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市本级和各旗区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经核准被列为困难企业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缓缴,包括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仍须按月申报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提供有效资产担保和有效资产抵押。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要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内,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降幅不高于现行单位缴费率的50%,个人缴费率不变,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给予困难企业资金补助,稳定就业岗位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凡在2008年6月底以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享受相应补贴,企业职工人数以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由就业部门为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对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参照现有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由企业按季向就业部门申请,并附缴费职工花名册、身份证、缴费明细、缴费凭证和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留职工教育经费,定时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稳定就业、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组织职工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的困难企业及开展富余职工转岗、待岗培训的困难企业,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培训补贴,补贴额度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06〕319号)规定的一般培训人均400元标准,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支持。企业申请培训补贴,须于培训结束1个月之内向就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工培训计划、签到册、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合格证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符合条件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
对于保证不裁员的困难企业,要积极开发后勤及其他辅助性岗位用于安置登记失业的城乡“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并对稳定就业1年以上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暂定为1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执行。由企业按季向就业部门申请,并附缴费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缴费明细及凭证和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同一企业只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由企业向同级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困难企业申请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困难企业申请使用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2),《困难企业申请使用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经就业部门初审、报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要求拨付。岗位补贴资金按季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季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培训补贴审核批准后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四、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暂时困难难以支付的,经与职工平等协商,可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妥善解决;对于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难以筹措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在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时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双方意见一致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失业调控
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有效预防和调控措施,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就业失业情况。对企业出现的岗位增减情况要分析原因,做到心中有数,督促企业执行规模裁员报告制度,对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要事先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各旗区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联系、监控、帮扶制度的落实力度,逐步扩大联系、监控、帮扶行业和企业范围。深入企业了解具体情况,并结合企业特点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帮扶措施。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对接,为企业转岗、待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服务,并对重新就业有困难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开展就业援助,并尽快实现再就业;落实帮扶政策,通过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一系列政策,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企业,稳定就业形势;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参保职工出现失业的,要及时办理登记、接收等有关手续,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困难企业须符合以下四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的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未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困难企业一般为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较重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力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纺织业、化工业、冶金和建材工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困难并对稳定就业影响较大的企业。该类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就业局承办,财政、地税等部门共同实施。旗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报,由所在旗区就业部门初审,旗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困难企业,由市就业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全市认定困难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我市企业职工参保总人数的3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可优先认定。重点行业以外的企业认定困难企业,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困难企业范围。
申报认定困难企业时,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企业申报当期和上年同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4.市、旗区经委出具的停产、半停产证明;5.困难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4)。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认定的困难企业要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状况,对已脱困的企业要及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充,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同时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确保及时受理,畅通申报、审批和政策兑现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维护就业形势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附件:1.《困难企业申请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困难企业申请使用培训补贴审批表》
3.《困难企业申请使用岗位补贴审批表》
4.《困难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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