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2日
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置和评审原则
(一)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是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在产品、服务、工程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突出企业或组织。
(二)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三)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为每年一次,原则上每年授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奖项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二、组织管理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呼伦贝尔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原则上不超过5年。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旗(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三、奖项和申报条件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产品质量奖2至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申报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奖、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出口名牌企业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四、评审标准及方法
(一)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二)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限定分数,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限定分数,该奖项将空缺,限定分数另行议定。
(四)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五、评审程序
(一)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旗市区质监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监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市质监局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秘书处要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以上(含5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四)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社会满意调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
(六)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七)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八)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及用途
(一)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对获得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科研、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三)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
(四)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获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应于5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七、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予以公开曝光,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
(二)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三)秘书处要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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