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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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加强我市行政监察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市人民政府联系和依靠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重要工作制度。
特约监察员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聘任,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的人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局代为履行对特约监察员的日常组织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特约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特约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民主监督能力;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五条特约监察员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聘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特约监察员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个阶段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16—20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人士、驻市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代表最少各1名。特约监察员队伍建设坚持知识、年龄以及性别结构优化的原则。
第六条每届特约监察员任期为5年,一般与政府任期同步。特约监察员累计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特约监察员可以续聘,也可以提前解聘或辞聘。
第七条特约监察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解聘或辞聘:
(一)特约监察员一届任期届满不愿续聘或累计任满两届的;
(二)特约监察员任期满一届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特约监察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受到法律或纪律处分的;
(四)无故或连续1年不参加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的;
(五)特约监察员因本职工作需要或健康状况不能兼顾特约监察工作,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特约监察员可以在届中,也可以在届满时提出辞聘要求,市监察局应充分尊重特约监察员的选择,及时为其办理终止聘任手续。
第八条特约监察员在届中被解聘或主动辞聘,市监察局应根据特约监察员空缺数量和工作实际,按照聘任程序及时补充聘任新的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空缺数量少且距任期届满时间较短的,可到换届时再作补充调整。
第三章特约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特约监察员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特约监察员工作证》开展监察工作。
第十条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特约监察员与政府部门联系制度。特约监察员通过有计划地联系市人民政府部门,帮助被联系部门查找容易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强化监督制约。
(三)参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反腐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和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协助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化发展环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惩防体系建设等工作。各特约监察员每年最少要参加3次以上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执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特约监察员转递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每年不少于3条。
(六)开展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起草制订的有关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特约监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监察机关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行政监察工作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监察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和教育培训;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
(六)特约监察员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并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察机关授权并有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特约监察员享有调查权。
第十二条对拒绝、干扰、阻碍特约监察员执行行政监察任务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对其打击报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特约监察员应当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聘任单位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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