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精神,保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顺利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草原家庭承包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政策。这是国家新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意义重大。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前提是要全面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将草原全部落实到户。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市实行了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从1989年开始,落实了草原“双权一制”,2004年又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但是,在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有些地方没有落实到户或落实的不彻底、有的形式上落实了而实际没有真正落实、机动草原预留过多、非牧人员占用草原、四至界限不清、档案资料和证件丢失等等。由于草原没有落实到户,导致相关的草原保护建设项目、惠牧政策难以落实。未承包到户的草原已成为破坏草原案件的多发区。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草原家庭承包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草原“双权一制”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抓紧把草原全部落实到户,为落实惠牧政策奠定基础。

二、扎扎实实地把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政策落实好

(一)凡是没有落实到户的草原,一般都存在矛盾集中,落实难度大等问题。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内政发〔1996〕138号),中共通辽市委、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耕地二轮延包和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意见》(通党字〔2003〕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未落实到户的草原全部落实到户。

(二)对已承包到户,核发《草原经营权证》,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要坚持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巩固。对落实不规范、不彻底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

(三)对没有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公平、合理、彻底将所有的草原全部承包到户。划分草原的人口数按2002年12月末人口数为准,为与1997年落实“双权一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此次承包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有农牧林场、水库,要按照中共通辽市委、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农牧场进一步落实完善耕地和草牧场承包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通党字〔2005〕23号)进行落实。

(四)对难以分散经营的小块草原可进行联户经营。针对农区、山区草原面积小、不集中、难以均衡到户,分散经营难度大等实际情况,通过嘎查村村民大会研究决定,可联户经营、统一管理,实行保护性利用。但联户中的户数、每户亩数、四至界线必须清晰,实际收益要到户。城镇郊区的小片草原也可借鉴上述做法,做好承包到户工作。

(五)对预留的草原进行全面清查。已经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地区,要对预留的嘎查村集体草原进行全面清查,已经预留的,不得超过本嘎查村草原总面积的5%,对超出5%的机动草原,要全部划分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草原面积;尚未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的地区,此次不得预留机动草原。要依法规范机动草原的发包及其收益管理。

(六)对外发包的草牧场也要落实到农牧户。对过去已承包、租赁、合股经营、治理开发“四荒”合同到期的,不再继续发包,收回草牧场后重新承包到户;对合同未到期的,此次也要进行划分,落实到农牧户,计入落实“双权一制”草牧场面积之内,但仍由原承包户经营,待合同到期后,交予后续承包者经营。具体操作办法由各旗县市区负责制定。

(七)要进一步规范草原流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草原流转相关制度,完善合同,确保草原流转合法、规范、有序。建立健全草原流转中介机构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草原流转中介服务,及时做好草原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农牧民在使用经营草原中的权益。

(八)按自治区规定的格式印制证书和合同文本。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内政发〔1996〕138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印制《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和《草牧场承包合同书》。

(九)对非牧民占用草牧场进行清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草牧场和依法规范草牧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内党发〔2003〕3号)及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草场的实施方案》(内纪发〔2006〕10号)规定,各地对非农非牧人员占用农村牧区草场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坚决清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办农牧场、转包、租赁、在牧户寄养牲畜等方式占用的草场,清理出的草场要彻底划分承包到户。

三、加强对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要以嘎查村为单位,对草原资源状况、草原“双权一制”原落实情况、机动草原使用与管理现状、对非农非牧人员占用农村牧区草场情况、原“四荒”承包租赁情况、草原权属证发放情况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地制宜地逐级制定全面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实施方案。嘎查村制定的实施方案要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苏木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做好档案管理。通过此次落实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落实和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档案,做到图表、证件、合同、台账等材料齐全,互相印证。嘎查村、苏木镇要保存好台账、合同、实施方案、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旗县市区草原监理、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好档案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承包合同、权属证件、明细台账等不齐全或丢失的,要按法定程序核发草原权属证,签订承包合同,补齐档案资料。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有关文档资料要全部录入微机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群众性和政策性很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立即组织开展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确保2011年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各旗县市区都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纪委、农牧业、林业、国土、生态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旗县市区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分赴各苏木镇,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做好政策引导、法律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处理各种矛盾,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将组织巡回检查组,检查指导各旗县市区工作,工作结束后组织验收。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验收不合格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通知

关于印发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