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发〔2013〕17号
颁布日期:201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加快建立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现就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目前,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发展无序,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加以整治和规范。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利于节约资源、循环消费、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电力、通信、铁路及市政等设施安全,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利用、整合和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回收点为基础、中转站(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措施,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将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在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场所进行规范化的分拣加工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

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

(一)建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回收亭组成,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实际,中心城区每1000户、旗县市区所在地每1500户、乡镇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对目前走街串巷分散的回收方式进行引导、整合和规范,实行“六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指导收购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经营)管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回收站点与分拣中心紧密衔接,回收物日收日清,不留库存。对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实行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回收车辆运输至分拣中心或集散市场。

(二)建设中转站(分拣中心)。中转站(分拣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中心城区建设5处中转站(分拣中心),其他旗县市区所在地一般建设2处中转站(分拣中心)经济较发达的旗县设站最多不宜超3处。通过中转站(分拣中心)的建设,将现有杂乱的交易摊点全部集中、整合到中转站(分拣中心),着力解决乱收乱售、污染环境、非法经营等问题。

(三)建设回收集散市场(回收利用基地)。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规划建设具有一定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回收集散市场(回收利用基地),回收集散市场(回收利用基地)要具有分拣、仓储、加工、交易、配送、信息发布等功能,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便于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通过回收集散市场(回收利用基地)的建设,形成内蒙古中部乃至华北地区重要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物流中心,促进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有序、规范、高效流通。

(四)加快龙头企业发展。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依靠龙头企业规范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在社区内设立回收站点,采取上门及网上回收。同时,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

四、健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政策机制

(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旗县市区政府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对社区再生资源回收亭建设所需场地,街道、居委会无偿予以提供。

(四)对市政公用废旧物资的回收,各级商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回收企业,实行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五)对统一标识的流动收购车进入社区服务,公安部门准予通行,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给予支持,不得另行收费。

(六)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县和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史万钧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会雨、市商务局局长张文元任副组长,市公安、财政、工商、城建、规划、环保、国土、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副局长康占英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商务局要切实履行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制定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工作。各旗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回收站点建设用地、现有网络资源整合等问题,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搞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围绕落实国家再生资源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专业规划,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以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开展。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要与健全旧货流通网络规划相衔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与城市社区旧货收购点、慈善捐助站有机结合,推动零售企业“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的开展,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

(三)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狠抓落实。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承办企业实施项目建设。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员登记管理,依法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监管。工商部门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专项规划,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四)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旗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企业申报、组织实地考察论证等方式,研究确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建设承办企业。旗县市区社区回收网络建设原则上选择一个承办企业。各级要把培强做大龙头企业放在重要位置,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企业纳入市骨干流通企业管理范围,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组织化程度。

(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为,查处非法收购、倒卖电力、市政公用设备等活动。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回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加强对回收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的业务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发挥再生资源、物资再生等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制定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中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逐步推行在线回收,提高回收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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