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银川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银川市关于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

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银川市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成果,进一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严格执行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把确保经济平衡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把“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方针落到实处,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市水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规范管理,努力推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为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成果,做好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一步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争在2010年前将全市不符合要求的用水器具全面改造完毕,顺利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

(一)在银川市“五创”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节水型城市复查领导小组”

组长:马全市政府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徐庆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马家福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兴国市财政局副局长

雍辉市水务局副局长

伍建国市工信局副局长

杨金柱市统计局纪检组长

王鸣义市环保局副局长

许怀祥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纳志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金永灵兴庆区副区长

李维国金风区副区长

张新民西夏区副区长

职责:负责监督、审核复查工作方案的制订、落实情况和各项资料的报送,并及时协调解决复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题和不易解决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节水型城市复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设立“节水型城市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马家福市建设局副局长

副主任:杨建民银川市节水设施推广中心主任

成员:纳志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汤进忠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处主管

贺斌市发改委项目管理处主管

李佳市环保局规划计划处副主管

孟德平市统计局工业与能源统计处副主管

夏立风市工信局节能监测中心副主任

袁京平兴庆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俞光华兴庆区建设交通局科员

王志刚金凤区城管局局长

张志毅金凤区城管局科员

金肖栋西夏区农牧水务局局长

包顺琴西夏区农牧水务局科员

马炳旺银川市节水办主任

赵勇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

樊成污水处理公司经理

办公室设具体负责办理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布置复查方案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向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项复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3、各区、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复查工作,并接受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⑴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这次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考核内容,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复查工作。⑵凡涉及复查工作的部门、单位,都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实行“一把手”亲自抓的机制。在每一环节、每一细节要有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各项职责落实到人。⑶按照复查工作的安排和规定,必须定期将本部门、本单位复查工作开展情况如实报创建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复查工作。⑷要将复查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确保我市复查工作全面落实并如期完成。⑸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创建工作分析会议,研究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方向。⑹节水型城市复查办公室每周至少要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及时总结查找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及复查工作进展的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好的方法,督办在复查工作做的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影响复查工作进展的单位、个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

根据我市节水型城市复查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以下步骤:

(一)启动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31日

成立“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收集有关资料,广泛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搞清现状,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做好基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2月1日—5月30日

1、2月份,大力宣传节水型城市复查活动,组织召开国家复检节水型城市动员大会,将考核指标落实到每个相关单位,并制订责任书,做好基础工作。

2、3月份,积极开展自查活动,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创建工作检查指导,做好第四批申报工作,开展对复查工作有关的全部技术指标统计。

3、4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命名表彰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

4、5月份,申请自治区复查验收,完成复查申报资料。

(三)申报复查阶段:2010年6月1日—12月31日

2010年6月左右,向建设部申报全国节水型城市复查资料。

五、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依据《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础工作

1、法规制度健全,要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建设局、水务局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要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

3、重视节水投入建设,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建设局、水务局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二)管理工作

1、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

2、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自来水公司

5、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

(三)技术指标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3、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工信局、水务局

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委、水务局

5、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责任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责任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8、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责任单位:三区政府

9、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0、城市污水处理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环保局

1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考核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设局

12、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责任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13、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设局、水务局、自来水公司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收集和完善上述资料,并按时上报。对不能按时上报及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年终的考核中。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为保证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必须在市复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方位的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开展复检工作,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考核目标,依据2006年所签订的责任书中所承担的工作目标开展工作。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保留相应的组织机构,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上报的各项数据资料要详实、准确、可靠。同时,各责任单位还要做好本档案资料汇总整理工作,确保连续性。

(二)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分工协作

市建设局、水务局要依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水资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全面征收水资源和污水处理费,推进中税适用范围。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节水工作的各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市自来水总公司要做好阶梯水价基数调整工作,使其更科学合理。加大节水器具改造工作,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为契机对全市不符合考核要求的用水器具进行监督改造。市建设局要责成相关部门严把“三同关”,加大对卫生洁具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产品认证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用水产品流入市场。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台、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使用节水器具、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节水型城市及使用节水器具工作,增强群众使用节水器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建立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各项任务的落实,要责任到人,坚决防止走过场,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失职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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