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14]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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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1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服务与支持,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供应的骨干作用,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3〕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菜篮子”基地是指以从事“菜篮子”产品(菜、肉、果、蛋、奶、水产品)生产为主业,保证全省“菜篮子”产品供应,经营规模和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基地。
第三条“菜篮子”基地的保护与管理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申报或已获准为省“菜篮子”的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菜篮子”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
第七条“菜篮子”基地管理包括:基地认定、信息监测、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省“菜篮子”基地管理工作由省农牧厅牵头,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开展,日常事务由省农牧厅相关业务处室承担。
第九条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菜篮子”基地的申报、推荐、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篮子”基地的复审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地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申报省“菜篮子”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并能保持较长时期内不改变用地性质。
(二)基地申请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农业产业园、农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生产环节无污染、基地周边无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大气、土壤、水源等符合无公害“菜篮子”产品环境要求。
(四)基地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完善,满足“菜篮子”产品生产要求。
(五)基地建立“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部门检测。
(六)基地生产应具有一定规模,达到相应生产能力。
(七)符合省“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基地认定评价标准”的其余条款要求。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为省“菜篮子”基地:
(一)申报基地经营主体为省级以上农牧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基地主营产品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农产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青海省名牌产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三)基地生产规模较大、产品供应保障能力较强。
第十二条省“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省“菜篮子”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作为基地认定和监测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菜篮子”基地认定基本程序:
(一)经营主体申报。“菜篮子”经营主体填写《省“菜篮子”基地申报表》,并提供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业务部门认定文件,报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营主体“菜篮子”基地申报表后,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组织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行文上报市(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报主体。审核工作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市(州)级复核。市(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以组织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召开会审会议方式进行,若有必要可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行文报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复核工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省级认定。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复核材料进行抽查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省“菜篮子”基地,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
(五)公告保护。经认定的省“菜篮子”基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明确基地地点、面积、范围,并绘制基地保护图,落实保护主体和责任。公告内容同时通报省、市(州)、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经公布认定的省“菜篮子”基地应完成指令性生产计划、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优先保障本地市场供应等义务,每季度应向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动物疫情等情况,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菜篮子”基地中的蔬菜种植用地参照基本农田有关要求予以保护和管理;调整、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菜篮子”基地中的蔬菜种植用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第十六条省“菜篮子”基地中涉及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禽畜养殖的,用地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对设施农用地和规模化禽畜养殖用地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建立省“菜篮子”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和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认定有效期一般为5年。
第十八条省“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监督等方式,及时对省“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检测监督,确保基地建设和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省“菜篮子”基地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青海省“菜篮子”基地标志、标识。
第二十条省“菜篮子”基地一经认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征收、征用。确需征收、征用的,须经省“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由征收、征用者补足相等数量和质量的生产基地。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的,按省定标准加倍征收,专项用于补充“菜篮子”生产基地,以保证全省“菜篮子”基地总量平衡。
第二十一条非法批准、违法占用省“菜篮子”基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省“菜篮子”基地资格:
(一)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主要产品产量连续两年低于应达产能70%;
(三)基础用途改变,不再生产“菜篮子”产品;
(四)上报信息材料弄虚作假,或连续两年不提供相关信息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菜篮子”基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菜篮子”基地标志管理、评价体系、动态监测等办法由省“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青海省“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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