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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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忻政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旅游景区是旅游产业的主要载体,在彰显资源禀赋、打造特色品牌、聚合行业要素、带动产业提升等方面具有核心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建设新型工业旅游城市的目标要求,对全市旅游景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定位、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思路
1、全面优化以五台山佛教文化旅游区为龙头,以温泉休闲度假旅游区为龙身,以芦芽山自然生态旅游区和雁门关边塞文化旅游区为两翼,以黄河文化旅游区为龙尾的“龙”型旅游发展格局,把忻州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北方生态休闲避暑胜地、全国新兴旅游热点城市和三晋特色文化旅游目的地。
2、提高忻州城区旅游承载能力,建设以云中新区为核心的全市旅游集散中心,打造酒吧、名吃、古玩和康乐“四条特色街”。整合佛教文化、自然生态、边塞古战、黄河风情、温泉养生和红色旅游等“五区一线”优势资源,打造市内循环旅游线路,重推“两山一关一水”黄金旅游圈,开辟辐射全国的旅游线路。
3、加强旅游景区标准化建设,着力打造五台山、芦芽山、雁门关、阎锡山故居、老牛湾、凤凰山(汤头温泉)、禹王洞、顿村温泉、奇村温泉、大营温泉十大旅游品牌。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以下目标:五台山要按照建设“五个五台山”的要求,加快提升改造和上市步伐,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打造成国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芦芽山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打造国内一流的生态旅游目的地;雁门关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国内外驰名的边塞文化旅游目的地;四大温泉旅游集散地,要成立温泉旅游集团公司,以发展温泉水疗、温泉体验、温泉商贸、温泉地产为基础,打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阎锡山故居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老牛湾、凤凰山、禹王洞要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全市所有旅游景区(点)要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要求,找准发展定位,挖掘文化内涵,加大“创A”力度,力促上档升级,实现产业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二、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开发、有序发展的原则
4、旅游景区开发和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
5、全市旅游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所在县(市、区)政府实施。
6、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跨县域旅游整体开发规划,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协调相关县(市、区)编制;县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景区编制和实施,市级旅游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和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评审并督促落实。
7、旅游景区规划要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中心城市发展、县城改造、城乡一体化建设、观光农业发展要统筹旅游产业对基础设施、功能承载、公共服务的需求,进行调整完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要素优化组合。
8、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要坚持“一次性规划到位,分阶段开发建设”的方针,严格“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程序,杜绝没有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短期行为和无序现象。
9、各旅游景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经市级旅游管理部门的审核,方可报批。一般景区的旅游资源类开发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重点景区的旅游资源类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批准。项目竣工后,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验收。
10、不符合旅游规划的项目,依法停办审批核准备案、土地使用、环境评价、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划的责令整改。对严重违规的建设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方向
11、推进旅游产业市场化,旅游产业向民间资本全方位开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产业。积极组织旅游项目招商,引进大企业、大集团等进入我市旅游业。
12、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企业,并建立退出机制,对不履行合同约定、圈占旅游资源、开发不力者,依法终止开发经营资格。
13、加快景区体制改革,采取托管、收购、参股和租赁等方式,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以资金、品牌、管理、技术和人才参股、控股等方式,实现行业联手、企业联合,培育一批龙头旅游企业和上市公司。
14、企业是景区开发经营主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严格按规划开发建设,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服务质量。市、县(市、区)政府要创优发展环境,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投入。
15、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景区每年从门票收入中拿出必要资金用于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
16、市、县两级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引导性投入,以及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上档升级及旅行社外联引进大宗奖励。
四、坚持游客至上、服务为本、质量第一的理念
17、积极推进旅游服务质量体系认证,规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监督、失信惩戒和退出制度,对旅游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18、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索道、观光车、区间班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及导游、停车等服务价格要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以隐瞒或者欺诈等方式,对消费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19、扶持旅游商品企业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旅游购物商店一律定点挂牌,明码标价,严禁导游私拿回扣。旅游团队购物要积极推行公对公佣金制度。
20、建立旅游景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通旅游投诉监督热线,定期公布游客投诉处理和满意度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1、加强旅游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增强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能力,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22、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全面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积极引进高层次旅游管理服务人才。
五、坚持依法管理、政策扶持、机制保障的要求
23、县(市、区)要成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组,落实行业管理机构和职能。旅游区域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归口市级旅游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
24、县(市、区)建立旅游产业领导组领导的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市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净化旅游市场。
25、景区建设、经营中涉及到的规划、选址、立项、土地、环评、税费、融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绿化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26、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旅游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要规范对旅游星级饭店的执法检查,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忻州对外形象。
27、景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在世界遗产申报、景区上市、A级景区创建、旅游度假区创建、星级酒店建设、旅游商品开发、旅游项目引资、国内外游客外联引进等景区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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