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忻州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近期,全国多地连续发生重大火灾。特别是6月3日,吉林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厂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20人死亡,习近平、李克强、马凯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6月4日至7日,短短4天内,大同发生2起火灾,一起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一起造成1人死亡;太原发生一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300平方米,受灾15户;长治发生一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虽然我市未发生亡人火灾,但火灾多发的态势明显,充分暴露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不到位、消防安全基础不牢固、防火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遏制火灾频发势头,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决定从6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28天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民动员,多警联动,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决定成立忻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长:武宪堂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连生市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张保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治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杨东卫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栗晓敏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建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侯高晨市教育局副处督学
刘慧君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忻生市双拥办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林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闫攀峰市住建局纪检组长
赵进斌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焦建民市交通运输局总会计师
王建春市林业局副局长
娄世俊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王景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副局长
刘玉和市卫生局副局长
薛光文市旅游局纪检组长
刘凌云市宗教局副局长
张洪武市人防办调研员
郭定选市气象局副局长
常江宁市工商局副局长
崔超勇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李志刚市粮食局副局长
陈宇市质监局调研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杨东卫兼任。
三、排查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文物古建筑保护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九)对文物古建筑要坚决督促整改各类火灾隐患,特别是对缺乏消防水源、缺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文物古建筑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增设自动消防设施和配齐消防器材,提高建筑的整体防火水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及时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6日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7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要求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9月15日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10月10日前,要对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形成部门联动。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积极推动住建、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商务、安监、经信、粮食等部门,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各地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要在建党节、中秋节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针对性零点夜查行动,以掀起高潮。
(二)落实监管责任,形成整治合力。要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形成整治合力,构建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各警种间的消防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警种、公安派出所行动工作任务,全警动员搞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每月带队督查指导本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每半月至少联合相关部门开展1次消防联合检查。
(三)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乡镇、街道、农村、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要坚决执行“六个一律”,即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够成犯罪的,一律拘留15日,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对火灾多发、高发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隐患。各县(市、区)要在主流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专项整治期间每周都要有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要充分利用传统宣传模式与官方微博、公安便民在线网站等新媒介和手机短信、户外消防公益广告牌、楼宇电视、手机报、车载视频、电子显示屏等载体进行大张旗鼓的消防宣传。要利用“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对举报投诉的隐患及时核查处理、及时反馈答复、及时奖励。要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引导社会单位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应急逃生标示,督促各单位每季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及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活动。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六进”活动,充分利用消防宣传车,消防宣传义务小分队等深入市区繁华街道、工厂、企业、矿山、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频道黄金时段和歌厅、酒店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场所集中滚动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曝光重大火灾隐患,集中公布火灾隐患案例。
(六)做好灭火救援准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要立足“灭大火、打大仗”,针对本地区火灾特点,制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加强熟悉演练,强化装备器材保养维护,落实各项执勤备战措施。要认真总结化学灾害事故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侦检、救生、关阀、堵漏、洗消等技术训练,提高控制灾情的能力。同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一旦接到报警,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快速、科学、安全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有关领导,节日期间要坚守岗位,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请示报告制度,各地全勤指挥部要做好遂行出动准备。
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要及时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6月18日前报动员部署情况;6月27日起,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4日报当月工作小结;每月27日上报《专项简报》1篇。各县(市、区)检查验收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范晔。联系电话:1360350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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