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0日

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实现全市卫生资源的统筹与优化配置,规范行业管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山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统领,立足我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以满足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为核心,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以推动卫生发展方式转变为着力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充分发挥卫生事业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县级医院为核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枢纽、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融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于一体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康需求。

三、卫生工作指标

到2015年,人均预期寿命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岁;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0‰和13‰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合格率达90%以上;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覆盖率达100%;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全市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麻疹成分的麻风疫苗、麻风腮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95%以上;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保持99%以上。

四、卫生发展规模

到2015年,我市卫生服务体系规模的控制指标如下:床位总数22000张,每千人口4张;全市执业(助理)医师按每千人口2.92人配置,全市注册护士按每千人口2.2人配置,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按每千人口0.61人配置。以上控制指标经过总量控制,内部调整,基本能够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第二章规划内容

一、医疗机构设置

(一)布局和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各级综合性医院,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高端特色诊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做精做优、做大做强。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支持和引导现有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及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调整办医思路,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专、精、优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适应人口老龄化和慢性病急剧增长的形势,在市、县(市、区)城区适当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与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合,更好地为老年病人和慢性病病人服务。

其他以中医诊所和特色专科门诊为主的各类个体诊所等作为城市医疗服务网络的补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不到的区域根据情况设置。设置人应为申请者本人,且具备举办的相应资质,拥有独立设置、自主产权、面积和布局符合要求的房屋,配齐必要的设施。

(二)功能和规模

1.公立医疗机构

(1)市级医院

运城市中心医院在巩固三甲综合医院成果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发挥医疗、教学、科研等作用,承担全市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职责。

运城市第一医院在北部新区规划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达到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水平。将原市中心医院(旧址)及市头针研究所整合为市级妇产儿童医院,并达到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水平。

运城市二院、运城市三院、运城市中医院、运城市眼科医院要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力争创建三级专科医院。

其它医院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兴办专、精、优的各专科医疗机构,提供高端特色专科诊疗服务,把运城打造成为黄河金三角区域医疗卫生中心。

(2)县级医院

各县(市、区)设置二级甲等综合医院1个,在综合医院设置感染病科、急救站和储血点,充分发挥辖区内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

(3)县级中医院

县(市、区)设置中医院1个,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强化中医特色和优势,指导辖区中医工作,要努力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

各类综合性医院要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备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提供中医药服务;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中医科,提高并发展基层中医药工作,发挥好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村卫生室要能够提供基本中医药服务。

(4)乡(镇)卫生院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65所,一般乡(镇)卫生院71所),撤并乡(镇)后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的原卫生院作为分院,纳入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全部为全额事业编制。规划期内,建立起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大功能。

(5)村卫生室

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非公立医疗机构

大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增加补充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完善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消除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与监管,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申办高端的民营医疗机构,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并且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

适度发展个体诊所,优先发展中医个体诊所或特色专科诊所,其它类型个体诊所在城乡结合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不到的地方统筹规划设置。在现有医疗机构举办或引进社会力量举办1-2所老年护理院,满足不同阶段病人的医疗服务需求。

整合优化卫生资源,创建集特色医疗、康复养生、老年照顾、药材流通四位一体的民营医疗健康城。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办医,促进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优先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效补充,应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也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指令性任务,参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公共卫生机构设置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市、县(市、区)各设置1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切实提升疾控机构防控能力。完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在市统一指挥下,承担辖区内处置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任务,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二)妇幼保健机构

市级及县(市、区)各设妇幼保健机构1个。市妇幼保健院要继续巩固三级甲等医院成果,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规划期内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三)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实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四)采供血机构

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以市中心血站为龙头,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行无偿献血制度,巩固无偿献血成果,临床用血100%来自公民无偿献血。

(五)院前急救网络建设

全市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规划期内,建立全市120呼救网络,各县(市、区)与市急救指挥中心建立网络联系平台,实现日常院前急救由各县(市、区)急救站就近救治,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

(六)卫生应急体系

全面提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初步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能力明显增强,卫生应急综合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设,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网报能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到全市所有县(市、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扩大到所有医疗机构。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逐步调整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一批规范、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强化全科医师知识培训,充实预防保健功能,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完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六位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卫生服务功能;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要求,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为5000-1万人,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本规划期末,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四、医疗机构床位设置

医疗机构依据服务人口规模与结构、居民住院需求、疾病谱、现有病床使用率、卫生服务能力等因素,按千人口比例设置床位。床位配置数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和需求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医院床位面积标准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颁布)执行。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4张(其中中医机构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0.48张),总床位数控制在2.2万张以内,其中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区域内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卫生人力配置

卫生人力配置包括执业(助理)医师、全科医师、注册护士、药剂、医技、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人力等。卫生人力配置应与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市级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全市医疗人力配置标准

2015年全市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92人,其中中医执业(助理)医生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24人,全科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5人-0.2人:

2015年全市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2人;

2015年全市医技人员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80人-1.0人。

(二)基层医疗机构人力配置标准

优化编制结构,保证卫技专业比例。县级各医疗卫生机构中卫技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编制85%,行政管理与工勤人员不得超过总编制的15%。医护比例不得低于1:1.2,并逐步提高到1:2。

县医院人员配备:根据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300床位以下的按1:1.3-1.4配备人员,300张-500张的按1:1.4-1.5配备人员。

县妇幼院临床人员配备:按照每床l:1.7配备。

县中医院人员配备:根据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按照每床1:1.7配备人员。中医医院的中医药人员编制占卫技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60%。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

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按照以乡(镇)户籍人口的1.2‰为上限核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核定。

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人口少于1000人的行政村,人员设置为1室1-2人,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

(三)从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的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一致的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配置应遵循疾病谱的变化、能级和效率的原则。

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6人-0.2人;

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04人-0.06人;

全市卫生监督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3人-0.15人;

全市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6人-0.20人。

六、大型医用设备规划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设备实行配置许可证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均应纳入规划、统一配置。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按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省卫生厅下达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和医用直线加速器)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按高低阶梯分型为科学研究型、临床科研型和临床实用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七、卫生经费配置

卫生经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经费。卫生事业经费的配置应以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支付能力、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与承担的任务、人员与工作量、设备配置标准、基本建设规模等为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运财社〔2011〕29号)和《运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补偿办法》(运财社〔2012〕69号)文件,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经费;落实村卫生室人员补助、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训经费;县级财政要保障公立医院在职职工基本工资达到70%以上,落实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60%以及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急救支农等专项补助。

第三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由市卫生、发改、财政、人社、编制、国土、住建、规划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区域卫生规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和协同单位,做到年度规划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确保区域卫生规划目标稳步实现。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

健全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缓解城乡不同收入群众之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到2015年,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建立比较完善的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换机制、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富有生机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合理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强化卫生全行业管理

从“办卫生”转向“管卫生”,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单位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逐步实现卫生工作全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促使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确保人民群众享有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严把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关,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加大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督查力度,规范医疗行为。不断改进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发展

大力实施“名医名院工程”。实行引进与自主培养相结合,建立较为完善的学科带头人培养机制,抓紧培养临床医疗、中医药学等方面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覆盖主要学科领域,形成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学术威望、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学科带头人队伍。规划期内,积极引进省、市级学科带头人,规范配置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五、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

加快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以电子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网络畅通、标准统一、系统安全、应用便捷的卫生信息化体系,实现医疗服务网络化,公共卫生管理数字化,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达85%以上。

加快数字化医院建设和应用工作,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药品管理、医疗收费、医疗服务和医院人财物等管理信息化。优化医院管理模式和工作流程,解决当前群众普遍关注的医疗费用、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网上挂号、预约就诊、信息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社会。充分发挥远程会诊系统作用,实现城乡卫生资源共享,使信息化建设在卫生各项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附则

一、规划的实施与评估

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估组,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提出修订意见。

二、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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