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1日
运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培训,带动农民综合素质整体提高,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环节,是确保粮食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举措。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省委十届五次全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列入“五件实事”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部门协作、协调推进,精细培训、精准培育,持续培训、严格认定,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围绕我市“大农业”理念,推进土地规模化、组织企业化、技术现代化、经营市场化,壮大农业产业集群;立足全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实际,突出教育培训、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环节,着力培育一批职业农民,为运城农业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三、工作重点
(一)教育培训
1.培训对象
(1)基本条件:①以农业为主要职业,从业稳定性较高;②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并自愿参加培训。
(2)基本类型:
①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劳动力,如专业大户户主、家庭农场主、委托代耕户户主、产业联合体带头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现代示范园区经营管理者等。
②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如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二是广大分散的农户中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农民。
③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以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资经营户、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乡土人才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④引领带动型职业农民。以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具有一定的引领带动能力的职业农民。如村组干部中产业致富带头人、回乡务农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复转军人、优秀大学生村官、科技示范户等。
(3)筛选标准:
①准确摸底:尽快摸清本辖区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其产业规模、总产值、年农业利润、年农业利润占年纯收入的比例、农业企业成立情况等信息。
②明确标准: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结合省农业厅方案要求,按照主导产业布局,分产业合理确定遴选标准。
③制定流程: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培训人员申报、审核、管理制度,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2.培训内容
以提高农民的农业专业生产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为目的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能提升、农业经营管理、公共知识等方面培训。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产业布局和农业经济特点,组织相关专家团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培训对象的需求,有重点地确定具体培训内容,编订培训教材。
3.培训补助、培训时间和培训形式
(1)培训补助。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聘请教师开展培训教学的相关支出;补助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教材教辅资料及相关支出;用于开展招生宣传、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的支出。
按照培训类别和产业特点分别制定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要在市农委的统筹安排下,根据产业特点和农民需求,合理安排课堂教学、专题辅导、实践操作和实训交流时间,用好用足培训经费。
(2)培训形式。采取课堂教学、实践操作、实训交流、电视台直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课堂教学可以采取集中教学和分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践操作要针对教学内容,带领农民走进田间地头,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技术培训;实训交流要把农民带到各类现代农业科技实训基地、大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等实习场所进行生产实践和参观学习活动;电视台直播要把专家教授、农技推广人员、培训教师、乡土人才等请进直播台,利用农闲时间,将新品种、新技术、新信息,以及党的强农富民政策、农民喜闻乐见的健康娱乐文化编辑成媒体教学资源传进千家万户、送到田间地头,宣传普及先进农业实用技术,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参训学员、农业主管部门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培训完成。各县(市、区)在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做到“一班一案”,同时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培养模式,提高参与性、实践性和互动性。
为助推我市农业现代化成长,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我们将采取县级相关部门推荐、市级把关,市、县共同推荐的方式,向省级推荐具备较好培训条件、师资力量雄厚的培训机构、大型园区、基地作为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育基地。各县(市、区)要在本辖区择优推荐培训机构和培训培育基地,力争列入全省重点机构和基地;同时分专业确定条件,选择一批发展基础较好、具备一定带动辐射能力的职业农民,采取确定培训机构、确定培训对象、确定培训专业、确定培训内容的方式开展培训。
4.培训机构和师资
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特点出发,在培训机构的选择上,坚持建立一主多元的培育体系。坚持以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部、省级示范社为主,农业龙头企业以“513”龙头企业为主)。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对象、选择不同培训机构,设计不同的课程、安排不同时间进行精细培训。实训基地要加强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结合。
各县(市、区)要根据培训实际需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培育机构和实训基地,并进行备案管理。具体流程为:各县(市、区)按照文件要求并结合当地培育任务的需要,通过实地查看、组织会商或专家评估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育机构并上报市农委,经考察、审核、认定,市级将统一上报省农业厅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培训的师资可从省、市、县三级阳光工程师资库选取。原则上应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三农、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特别是要吸收熟悉农村情况的各类乡土专家(其资质条件可适当放宽)和经过知识更新的农技人员作为培训师资。同时各县(市、区)要结合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对培训师资进行测评。
5.考核管理
(1)加强培训监管。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建立培训过程监管制度、培训台账登记制度、培训效果双向考评制度等,确保每个培训环节按要求组织实施并达到预期目的。同时在培训前要科学指导、做好规划;培训中要增人、增时,全程跟班;培训后要检查验收、科学总结。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班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培养;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按班次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文件、培训计划、教材教案、师资信息、学员信息、学员满意度测评表、考试考核材料、图片影像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材料)。认真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要写实性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课程)、学时数、考试考核结果等农民接受教育培训情况。重点县培训机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部信息系统。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参训学员、授课教师、农业主管部门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培训完成。市农委要对全市培训工作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微信视频监控制度,充分监管各个培训机构,落实培育任务。项目实施结束后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2)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工作方案》、《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大纲》等要求,依据培训内容和专业课程设置需要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实施差别补助,同一培育对象连续培训不得超过三年。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利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支出,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学杂费补助和培训无关的支出。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严禁将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直接补助给农民。
(二)认定管理
1.资质认定
(1)认定主体:新型职业农民资质认定坚持“农民自愿、县级为主、省、市协调、三级推进”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资质认定条件和标准。
(2)认定标准:各县(市、区)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职业农民,实施差异化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措施。
(3)认定程序:对具有一定从业技能和发展能力,产业发展具备一定规模,自愿接受职业农民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的农民,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认定的职业农民名单,要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参考省农业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创新认定工作,制定出台本县(市、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4)认定等级:各县(市、区)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要树立新型职业农民精准化培育的理念,逐步开展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资质认定工作。对初级培训合格并认定的职业农民,经过一定时间的后续提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和引领带动作用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经纪人等,经省级统一培训合格,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2.政策挂钩
各县(市、区)要把各类扶持政策和相关项目集中捆绑,向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支持力度要与职业农民等级挂钩;支持承包地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推动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帮助解决贷款难、生产辅助设施用地难等问题,不断增强其综合实力与自主发展能力。
3.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所在村、乡(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带动农户为主,对其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增收情况、参加培训教育情况、诚信情况等方面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化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质,并纳入重新培训和认定工作计划。同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职业农民信用管理档案和职业农民档案,对经过资质认定的职业农民实行注册管理,从报名起到资质认定全过程档案资料,按顺序建立完整台账档案,定期对其资格职业农民进行信用等级测评考核,全面掌握农民基本情况,并对资质认定后的跟踪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整理。
(三)政策扶持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坚持“政府主导、分类推进、优先支持、持续发展”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在参考省农业厅实施“9个倾斜”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倾斜扶持政策;同时在政策倾斜的基础上,鼓励各县(市、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或物化补贴,全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努力形成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为加快推进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市政府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已经列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专门成立了由农业、财政、人社、发改、教育、农机、畜牧、果业、扶贫开发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制订认定管理办法,出台扶持政策,形成合力推动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立足产业、结合实际,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布局,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和优势特色产业,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农机手等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技能培训,强化政策扶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主导产业发展。
(三)坚持农民主体、需求导向,充分调动农民务农创业的积极性。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过程中,各县(市、区)要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结合农时季节和农业生产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产学研结合、田间课堂、实践培训、实训交流、电视台直播等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土地流转、金融保险、生产补贴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四)坚持项目公开、财务规范,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各县(市、区)一定要组织实施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型职业农民选育标准、认定管理办法、政策扶持程度等,公布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受训农民的监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由省、市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指导监管小组,检查培训项目,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延伸阅读
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