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运政办发〔2010〕61号
颁布日期:2010-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运各单位:

我市属文物大市,历史悠久,文物众多。近年来,随着城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步伐的加快,文物保护任务更加繁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避免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保障城乡基本建设工程和生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必须制定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规划。

二、今后凡在我市地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各类基本建设、生产建设(包括技术改造和开发区建设)的有关动土工程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逐级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最后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办理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要事先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

四、凡因配合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等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和重建等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并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的规定纳入工程预算,其取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签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三产业48号)文件和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2]61号)文件执行。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前与文物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的相关事宜。

五、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古代的文化遗迹、遗物的,要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出土文物要上交文物部门。对隐匿不报,擅自处理,造成文物流失、损坏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法人及当事人给予处罚。

六、文物行政部门坚决制止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坚决打击一切危害和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施工、阻挠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文物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停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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