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5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在现有75座水库除险加固、治漏清淤的基础上,新建一批蓄引提水和连通工程(重点是:吴家庄、八泉峡、永和、屯谷、淜头、广志、红豆峡等25项水源工程和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形成‘一泉百库’骨干水源,以浊漳河南源、西源、北源、干流、和沁河五条河流为依托,在长治盆地、襄垣和沁县、武乡、黎城和平顺、沁源五个区域内,分别建设五个既独立保障,又互通互补的供水工程网络,到‘十二五’末,使全市供水能力由目前的5.75亿立方米增加到8亿立方米,逐步构筑完成大、中、小相结合,蓄、引、提相配套,库群、库泉联合调度,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运用的‘1158’供水保障体系”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建改造襄屯、武乡监漳、黎城勇进渠、漳北渠、漳南渠、平顺战备渠等22处灌区、灌站”的问题,

(三)关于“加强小水窑、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和小水渠‘五小水利’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雨洪资源,新建和改造3万眼旱井,恢复和改造村级水池、塘坝2000处,新建100处人字闸、翻板闸等调蓄工程”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国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完成黎城、长子、屯留、沁县、襄垣等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国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大力实施后期扶持项目”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围绕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积极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建设一批高效节水示范园区”的问题,

(七)关于“围绕经济林建设,大力发展山地节水灌溉工程”的问题,

(八)关于“县、乡、村重点进行中小型灌区的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五年完成3000公里渠道防渗”的问题,

(九)关于“继续推进长子县的省级节水示范县建设”的问题,

(十)关于“以壶关七里栈和平顺安乐2处集中供水工程延伸改造为龙头,全市新建应急备用水源136处,进一步巩固提高饮水安全全覆盖成果,努力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到‘十二五’末,使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各县市区成立专门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农村饮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县级财政对工程运行维护进行补贴,饮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县城供水水价。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征收与使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问题,由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委会同水利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将水质检测工作常态化,确保供水安全”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在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的基础上,到‘十二五’末,全面完成64座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全力推进浊漳河、沁河两大流域的22条重点中小河流的综合治理建设,用5年时间使全市重点河流防洪能力由现状的5年一遇提高到10~20年一遇”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局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实施6个重点城市(镇)防洪整治工程建设,使长治市区、潞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使平顺、沁源、沁县、武乡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局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用5年时间实现山洪治理及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全覆盖。适时启动农村排水工程”的问题,

(十七)关于“大力实施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支持和鼓励民营水保大户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十二五’末,全市完成100条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63万亩,治理度达到58%以上”的问题,

(十八)关于“加快实施以浊漳河、沁河为主的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把河流整治与创建人水和谐宜居环境相结合,与沿岸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旅游业相结合,利用河流水生态优势,对两岸实施美化绿化工程,不断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的问题,

(十九)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水系建设,在长治市区实施‘三河一渠’综合治理,使其清水常流”的问题,

(二十)关于“搞好平顺县农村水电自供区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新建平顺淜头、沁源薛河二级等7处水电站,完成平顺赤壁、侯壁等11处水电站技改,用5年时间使全市小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99万千瓦”的问题,

(二十一)关于“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建设长治水利科技示范园、沁县漳河、平顺康宁、潞城辛安等10个现代水产养殖基地,到‘十二五’末,使全市水产养殖面积达到4.85万亩,成鱼产量达到6000吨”的问题,

(二十二)关于“两年内建立地方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各行业单位产值(产量)用水量”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按照‘先地表、后地下、先浅层、后深层’和‘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的原则,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特别是岩溶水的开采”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积极推进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对取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的问题,

(二十六)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以水权和水市场为核心,实现水权有偿转让和初始水权分配,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经信委、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竣工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建设项目不得运行。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加快实施节水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农业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逐步在城市民用建筑安装两条输水管道,实行分质供水”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市县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明确各县市区境内河流的污水排入量,确定污水入河排放口,建设监控设施,对全市主要河流重点排污口和水功能区进行全面监测”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依法做好再生水的管理和配置工作,努力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环保部门要加强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由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住建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网及回用设施建设”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住建局、水利局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要进一步加强辛安泉、浊漳河南源、西源、沁河源头、大中型水库等重点水源地的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问题,由环保局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努力防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和破坏”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环保局、水利局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的问题,

(三十九)关于“水利部门要切实用好用活中央和省有关水利发展的各项政策,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和省在水利建设主要领域的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的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市县财政要大幅度增加水利投入总量,保证‘十二五’时期年平均水利投入要比2010年水利投入翻一番”的问题,由财政局会同发改委、水利局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全市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的问题,由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市县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每年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提取20%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每年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提取30%用于水保生态建设”的问题,由财政局会同水利局、国土局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保补偿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按规定做到应收尽收”的问题,

(四十四)关于“切实把省市对农村饮水、农田灌溉等方面的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兴办水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的信贷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鼓励农民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投资投劳修建各类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积极探索发行水利债券”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建立健全地方性水法规制度体系,抓紧制定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农村水利等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四十七)关于“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系”的问题,

(四十八)关于“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防洪影响评价等制度,对建设项目不进行水资源论证或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以及在洪泛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不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发改部门一律不予立项”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切实加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扎实做好水事纠纷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法院、公安局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依法管水进程”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水资源全面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科学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做好重大水利项目的规划、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增加项目储备”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创新水利建设监管机制,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规章制度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力度”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继续巩固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成果,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经费”的问题,由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建立公共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补助机制,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水利管理服务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由市水利局主管的水政监察支队、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水土保持监督站3个科级全额事业单位;将现有的市河道管护服务站、市渔政监督管理站2个差补事业单位和市抗旱服务中心1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全额财政预算;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中心,完善抗旱服务组织和乡镇水管站,人员工资和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以水利信息化推动水利现代化”的问题,由编办会同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落实。

(五十八)关于“实施人才兴水战略,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奖励机制,引进录用一批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加大水利基层干部和职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教育局会市委宣传部、人社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九)关于“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水利工作经费和装备投入,切实改善水利工作经费短缺、装备落后的状况”的问题,由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为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认真执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问题,

(六十一)关于“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水利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水利改革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问题,

(六十二)关于“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工作督查机制,从2011年开始,把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河道污水排入量3项指标和农田实灌面积、水保治理面积一同作为县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的问题,

(六十三)关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的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落实。

(六十四)关于“发改部门要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进度”的问题,由发改委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财政部门要搞好水利资金调度、管理和监督”的问题,由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和认真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问题,由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增强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建设”的问题,由市委宣传部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做好协调沟通和组织推动工作;其他部门要根据分工,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政策如需增加参与单位,由牵头会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工作分工属于落实任务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尽快着手实施;属于原则性意见和制度建设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开展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2011-10-1215: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5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在现有75座水库除险加固、治漏清淤的基础上,新建一批蓄引提水和连通工程(重点是:吴家庄、八泉峡、永和、屯谷、淜头、广志、红豆峡等25项水源工程和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形成‘一泉百库’骨干水源,以浊漳河南源、西源、北源、干流、和沁河五条河流为依托,在长治盆地、襄垣和沁县、武乡、黎城和平顺、沁源五个区域内,分别建设五个既独立保障,又互通互补的供水工程网络,到‘十二五’末,使全市供水能力由目前的5.75亿立方米增加到8亿立方米,逐步构筑完成大、中、小相结合,蓄、引、提相配套,库群、库泉联合调度,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运用的‘1158’供水保障体系”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建改造襄屯、武乡监漳、黎城勇进渠、漳北渠、漳南渠、平顺战备渠等22处灌区、灌站”的问题,

(三)关于“加强小水窑、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和小水渠‘五小水利’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雨洪资源,新建和改造3万眼旱井,恢复和改造村级水池、塘坝2000处,新建100处人字闸、翻板闸等调蓄工程”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国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完成黎城、长子、屯留、沁县、襄垣等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国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大力实施后期扶持项目”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围绕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积极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建设一批高效节水示范园区”的问题,

(七)关于“围绕经济林建设,大力发展山地节水灌溉工程”的问题,

(八)关于“县、乡、村重点进行中小型灌区的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五年完成3000公里渠道防渗”的问题,

(九)关于“继续推进长子县的省级节水示范县建设”的问题,

(十)关于“以壶关七里栈和平顺安乐2处集中供水工程延伸改造为龙头,全市新建应急备用水源136处,进一步巩固提高饮水安全全覆盖成果,努力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到‘十二五’末,使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各县市区成立专门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农村饮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县级财政对工程运行维护进行补贴,饮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县城供水水价。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征收与使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问题,由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委会同水利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将水质检测工作常态化,确保供水安全”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在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的基础上,到‘十二五’末,全面完成64座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全力推进浊漳河、沁河两大流域的22条重点中小河流的综合治理建设,用5年时间使全市重点河流防洪能力由现状的5年一遇提高到10~20年一遇”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局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实施6个重点城市(镇)防洪整治工程建设,使长治市区、潞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使平顺、沁源、沁县、武乡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局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用5年时间实现山洪治理及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全覆盖。适时启动农村排水工程”的问题,

(十七)关于“大力实施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支持和鼓励民营水保大户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十二五’末,全市完成100条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63万亩,治理度达到58%以上”的问题,

(十八)关于“加快实施以浊漳河、沁河为主的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把河流整治与创建人水和谐宜居环境相结合,与沿岸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旅游业相结合,利用河流水生态优势,对两岸实施美化绿化工程,不断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的问题,

(十九)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水系建设,在长治市区实施‘三河一渠’综合治理,使其清水常流”的问题,

(二十)关于“搞好平顺县农村水电自供区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新建平顺淜头、沁源薛河二级等7处水电站,完成平顺赤壁、侯壁等11处水电站技改,用5年时间使全市小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99万千瓦”的问题,

(二十一)关于“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建设长治水利科技示范园、沁县漳河、平顺康宁、潞城辛安等10个现代水产养殖基地,到‘十二五’末,使全市水产养殖面积达到4.85万亩,成鱼产量达到6000吨”的问题,

(二十二)关于“两年内建立地方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各行业单位产值(产量)用水量”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按照‘先地表、后地下、先浅层、后深层’和‘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的原则,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特别是岩溶水的开采”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积极推进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对取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的问题,

(二十六)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以水权和水市场为核心,实现水权有偿转让和初始水权分配,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经信委、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竣工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建设项目不得运行。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加快实施节水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农业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逐步在城市民用建筑安装两条输水管道,实行分质供水”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市县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明确各县市区境内河流的污水排入量,确定污水入河排放口,建设监控设施,对全市主要河流重点排污口和水功能区进行全面监测”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依法做好再生水的管理和配置工作,努力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环保部门要加强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由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住建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网及回用设施建设”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住建局、水利局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要进一步加强辛安泉、浊漳河南源、西源、沁河源头、大中型水库等重点水源地的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问题,由环保局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努力防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和破坏”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环保局、水利局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的问题,

(三十九)关于“水利部门要切实用好用活中央和省有关水利发展的各项政策,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和省在水利建设主要领域的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的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市县财政要大幅度增加水利投入总量,保证‘十二五’时期年平均水利投入要比2010年水利投入翻一番”的问题,由财政局会同发改委、水利局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全市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的问题,由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市县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每年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提取20%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每年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提取30%用于水保生态建设”的问题,由财政局会同水利局、国土局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保补偿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按规定做到应收尽收”的问题,

(四十四)关于“切实把省市对农村饮水、农田灌溉等方面的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兴办水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的信贷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鼓励农民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投资投劳修建各类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积极探索发行水利债券”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建立健全地方性水法规制度体系,抓紧制定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农村水利等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四十七)关于“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系”的问题,

(四十八)关于“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防洪影响评价等制度,对建设项目不进行水资源论证或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以及在洪泛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不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发改部门一律不予立项”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住建局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切实加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扎实做好水事纠纷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法院、公安局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依法管水进程”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水资源全面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发改委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科学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做好重大水利项目的规划、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增加项目储备”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创新水利建设监管机制,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规章制度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力度”的问题,由水利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继续巩固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成果,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经费”的问题,由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建立公共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补助机制,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的问题,由发改委会同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水利管理服务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由市水利局主管的水政监察支队、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水土保持监督站3个科级全额事业单位;将现有的市河道管护服务站、市渔政监督管理站2个差补事业单位和市抗旱服务中心1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全额财政预算;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中心,完善抗旱服务组织和乡镇水管站,人员工资和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以水利信息化推动水利现代化”的问题,由编办会同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落实。

(五十八)关于“实施人才兴水战略,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奖励机制,引进录用一批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加大水利基层干部和职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教育局会市委宣传部、人社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九)关于“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水利工作经费和装备投入,切实改善水利工作经费短缺、装备落后的状况”的问题,由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为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认真执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问题,

(六十一)关于“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水利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水利改革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问题,

(六十二)关于“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工作督查机制,从2011年开始,把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河道污水排入量3项指标和农田实灌面积、水保治理面积一同作为县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的问题,

(六十三)关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的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落实。

(六十四)关于“发改部门要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进度”的问题,由发改委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财政部门要搞好水利资金调度、管理和监督”的问题,由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和认真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问题,由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增强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建设”的问题,由市委宣传部会同水利局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做好协调沟通和组织推动工作;其他部门要根据分工,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政策如需增加参与单位,由牵头会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工作分工属于落实任务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尽快着手实施;属于原则性意见和制度建设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开展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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