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宝政办发〔2015〕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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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中、省有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劳模帮扶工作,为劳模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良好保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76号)精神,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模困难帮扶工作
劳模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社会积极向上的标杆。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将各项劳模待遇政策落到实处,重点做好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落实好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将中央财政列支的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金按规定标准予以发放,特殊困难帮扶金主要用于劳模困难生活补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对其他实际困难视情况分别给予补助。市劳竞办应按要求将全国劳模的工作生活情况如实上报,并将跟踪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三、做好省部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要充分发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对符合条件的劳模给予及时救助。因公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劳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要认真落实好现有医疗保险政策,让劳模依法享有各项医疗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于医疗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帮助。
为加大省部级劳模困难帮扶力度,省财政从2015年起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我省省部级劳模春节和元旦慰问(简称“双节”慰问)、农民劳模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其中:“双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省部级劳模进行慰问;省部级农民劳模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分荣誉称号授予年限,生活补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特殊困难补助资金,对养老金、退休金和未退休但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金条件的困难农民劳模要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劳模通过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及困难职工援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较重的要给予重点帮扶。以上资金按照《陕西省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5〕54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发放到人。
四、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就业困难
一是开展技能帮扶。将困难劳模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范围,根据其技能特长开展针对性培训。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就业困难劳模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二是开展就业帮扶。根据困难劳模就业需求,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项目推荐等就业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劳模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对各类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困难劳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困难劳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困难劳模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开展创业帮扶。对困难劳模自主创业的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优先给予创业指导和创业项目推荐。对困难劳模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贴;对困难劳模入驻各级政府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租赁费减免。
五、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在新制定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中要把积极帮助劳模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4〕7号)和《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32号)精神,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做好劳模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开展好劳模服务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劳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卫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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