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区与开发区相关事权划分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2〕101号
颁布日期:2012-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区与开发区相关事权划分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区与开发区相关事权划分的意见》已经2012年9月11日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

行政区与开发区相关事权划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区与开发区相关事权的划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由市规划局对行政区与开发区界线进行划分,划定界线、给予详细文字说明并编印成图,报市政府审定。市级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与开发区履行职责范围进行标定和明确。对于事权划分未尽事宜,由相关行政区和开发区自行商定,补充完善相关细节,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以上工作今年内予以完成。行政区与开发区应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行使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开发区与行政区事权划分存在争议的事项,本着“谁审批、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并以正式文件予以确认。对争议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由该事项市级职能部门裁定,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

三、对单一职能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负责协调行政区与开发区事权划分。对双方有争议的、职能履行存在缺失的管理事项,以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予以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市政府将建立周期性的会议制度,讨论解决行政区与开发区在发展中出现的事权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各方权责。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区和开发区申请专门召开。

四、对挂名在开发区的科技产业园、企业单位,应按照税费收缴主体,明确行使监管职责。凡人事安排、税费收缴属于开发区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为开发区;凡人事安排、税费收缴属于行政区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为行政区。对人事安排双方协商确定、税费进行分成的,根据收益大小,确定责任主体,收益大者,则为责任主体。市有关部门在划定界线时,应结合实际予以修正边界,以确保责任更加明确。

五、原则上行政区负责本辖区、开发区负责其规划区内村庄的违法抢建、搭建问题的治理。由于开发区以经济事务管理为主,对行政、社会事务仅有部分职能,行政区应积极配合开发区开展此项工作。开发区规划区内没有动建区域内的村庄,目前实际行政管理仍在行政区的,比照市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精神,由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并对违法搭建、抢建进行治理。对已建成区和正在拆迁建设区域内的村庄,由开发区负责管理,也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委托相关行政区管理。在处理此项问题中,开发区没有被委托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由行政区负责履行。

六、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按照现有管理权限不变,开发区设有相关管理部门(如工商、质监等)的,自主进行管理,开发区没有设立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由行政区负责管理,开发区予以配合。开发区应将其区域内需行政区行使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企业单位,及时通报行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保行政区对此项工作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药监、工商、质监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该项工作的队伍建设。

七、对行政区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划分,按照市政发〔2010〕88号文件所明确的“落实区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监管责任的四项原则”界定。未尽事宜或双方对监管有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市安监局裁定。原则上对开发区内没有开始建设的区域,其安全生产责任由行政区负责;正在进行建设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问题依照协议区分责任;已建成区域,由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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