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眉山城区开展城镇土地调查修补测工作的通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眉山城区开展城镇土地调查修补测工作的通告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眉山城区开展城镇土地调查修补测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眉山城区城镇地籍管理数据库及时更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眉山城区开展城镇土地调查修补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眉山城区65.78平方公里(北至太和镇、南至二环路、东至崇礼镇、富牛镇、西至象耳镇)。
二、调查内容
调查并确定每宗地的土地权属、界址点位、界址线、面积、用途、利用现状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并对每宗地进行准确勘测。
三、调查时间
2011年7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调查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宗地权属调查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调查人员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证件、文件、图件和资料。
2.用地单位和个人接到指界通知书后,单位法定代表人、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现场指界,需要双方认定的界址,由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
3.违约缺席指界的:若一方缺席,宗地界线由另一方指定;若双方缺席,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使用现状确定。定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调查界线即为确认界线。
4.禁止挪动、破坏、损毁调查过程中设置的各种测绘、界址等标志,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5.土地权属调查过程中,对宗地权属有争议的,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进行处置。
(二)工作人员一律持证上岗,依法按章作业。用地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协助配合,如有妨碍和阻挠调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眉山城区城镇土地调查修补测工作由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监督电话:38168893、38168951。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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