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层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的机制,保障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75号令)和原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绵阳市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督察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条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由市政府向各县(市)政府派出,每个县(市)派驻1名(共7名),由督察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政策理论水平,责任感强,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二)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熟悉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要求;

(四)从事10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较强;

(五)年龄原则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督察需要。

第三章职责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督察员主要职责:

(一)对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二)对县(市)政府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镇、乡、村规划等法定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察;

(三)对县(市)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城乡规划目标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四)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等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五)配合省政府派驻绵阳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对各级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开展专项督察;

(六)向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城乡规划督察报告;

(八)完成市政府和督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指派联络员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督察员并在报市政府同意后,代市政府颁发证书。督察员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督察员应遵循“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督察员工作方式:

(一)列席县(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所督察县(市)规划编制、评审、修改、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工作会议;

(二)向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和现场勘查;

(四)向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并跟踪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督察办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由督察员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县(市)政府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报告,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向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要求整改或依法纠正,也可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处理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特别严重的应由督察办报请市政府责令县(市)政府改正或交由县(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三)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

第十三条督察文书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办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督察意见,并于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办书面提出,督察办对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应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办报告。

第十四条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督察员专项经费,用于督察员工资及工作开支补助。

第十八条督察员在派驻县(市)的办公场所及必要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由县(市)政府解决。

第六章离任与交接

第十九条督察员每届任期为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任,但在同一县(市)只能续任1次。

第二十条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督察职责时,应及时报告督察办,由督查办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

第二十一条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下任督察员移交任期内督察工作全部档案文件。

第七章纪律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督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督察纪律,不掩饰、不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严格执行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得干预或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

(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督察员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督查办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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