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藏政办发〔2015〕32号
颁布日期:2015-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区营造人人关心扶贫、人人支持扶贫、人人参与扶贫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

(一)社会扶贫是我区扶贫开发重要力量。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是中国特色、西藏特点扶贫开发事业的成功经验。自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扶贫工作,积极组织党政机关、中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扶贫;充分发挥对口援藏优势,大力开展援藏扶贫;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组织动员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扶贫开发;鼓励驻藏军队和武警部队积极开展拥军爱民活动,实现军地优势互补,彰显军队扶贫帮困特色。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建设,推动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群众收入。社会扶贫不仅是加快我区扶贫开发进程,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已经成为促进整个社会形成关心扶贫、关注民生、爱心助贫良好风尚的示范先导;是加强机关建设、培养锻炼干部、了解社情民意、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社会扶贫是中国特色、西藏特点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是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必然。西藏是全国唯一一个省级集中连片的特殊贫困地区,加快推进扶贫开发,让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让贫困对象尽快过上幸福生活,直接关系到我区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反分裂斗争的政治问题;不仅是一个民生问题,而且是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不仅是一个局部问题,而且是关系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当前,我区正处于奋力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扶贫开发已经从解决温饱为主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扶贫开发的新形势、新目标、新任务对社会扶贫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扶贫机制,不断巩固、完善、发展大扶贫格局。

二、进一步创新西藏扶贫开发社会参与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扶贫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制度,构建包括定点扶贫、援藏扶贫、驻藏部队扶贫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的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社会扶贫工作体系。

(四)创新社会扶贫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符合西藏实际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拓展社会扶贫组织动员和信息服务渠道,创建社会扶贫信息平台,不断创新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使用、监管机制。

三、培育多元社会扶贫主体,投身西藏扶贫开发事业

(五)完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口扶贫联系机制。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对口联系体系,完善省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口联系重点县,地(市)地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口联系重点乡(镇),地(市)、县(区)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口联系重点村制度。(六)继续推行定点扶贫工作机制。继续推行自治区、地(市)、县(区)机关定点扶贫工作机制,把定点扶贫作为了解区情、锻炼干部、提升能力的重要平台,把定点扶贫与强基础惠民生驻村帮扶有机结合,切实发挥“队员当代表,单位当后盾,一把手总负责”的驻村工作制,开展好驻在村的扶贫对象对口帮扶工作,做到“扶真贫、控返贫、管长远”、“不脱贫、不脱钩”。

(七)深入开展援藏扶贫。把援藏扶贫作为对口援藏、企业考核指标,充分发挥援藏部门优势,全面落实“援藏项目安排,要重点向三农倾斜,向民生领域倾斜,向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倾斜,着力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以及中央和自治区一系列关于援藏资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政策,加大贫困地区投入,支持贫困地区建设,确保70%以上的援藏资金投向贫困地区。加强扶贫开发交流,广泛开展扶贫合作,促进贫困地区发展。

(八)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发挥国有企业在扶贫开发中的带头作用。全面落实《关于共同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的意见》(全联发〔2013〕12号)精神,发挥民营企业在社会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富而思源,富而思进”和“村企共建”活动,着力搭建各类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平台,按照“共建、双赢”的原则,鼓励企业参加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回报感恩社会,支持扶贫开发事业。各级国资委、工商联和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系机制,做好支持、服务和宣传工作。

(九)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筹备成立西藏扶贫协会(扶贫基金会),加强同各级工会、团委、妇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社会团体及非政府组织、个人、慈善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在技术转让、合作办厂、产业扶贫等与贫困地区的合作。以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为基础,建立西藏自治区贫困户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加强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西藏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加大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舆论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募集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让想扶贫的能扶得着、想捐赠的能用得上、想献爱心的能联系得上。

(十)鼓励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弘扬军民一家人的优良传统,按照“就近就地、量力而行、有所作为”的原则,鼓励驻藏部队积极参与当地扶贫开发,实现军地优势互补,彰显军队扶贫帮困工作特色。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贫困问题较突出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领导职责,集中连片困难地区领导同志的工作要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三农’工作是重中之重,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在‘三农’工作中要把扶贫开发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多元主体、群众参与、精准扶贫”的原则,切实加强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社会扶贫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深化社会扶贫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社会扶贫新机制、新办法,推进社会扶贫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十二)完善落实社会扶贫政策。逐步建立完善我区社会扶贫政策体系,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扶贫开发的现有政策。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为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扶贫投资兴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资格。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7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关于项目扶贫贴息贷款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78号)文件,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执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扶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促进社会扶贫工作的新政策。自治区每5年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进行一次社会扶贫表彰。让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

(十三)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扶贫纳入基本区情教育范畴,积极开展扶贫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加大扶贫开发的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引导,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最美扶贫人物,推出扶贫公益广告,激发人们崇尚奉献、乐善好施,形成人人理解、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扶贫开发的共识和行动,倡导社会扶贫参与理念,营造全社会扶贫济困的浓厚社会氛围。

(十四)加强组织动员。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动员,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各项合作。扶贫部门要加强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挂职扶贫干部、驻村帮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待遇。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地(市)、县(区)政府要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汇全区之力、聚各方之财、集全民之智,加快推进我区扶贫开发进程。

(十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的管理服务能力。要加强对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建立定点扶贫和援藏扶贫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通报机制。逐步建立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科学、透明的扶贫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符合西藏特点的扶贫项目招标采购、社会组织征信、第三方评估、审计等相关制度,推动参与扶贫的社会组织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扩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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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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