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阿行办发〔2015〕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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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按照《阿勒泰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阿行办发〔2015〕27号)要求,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勒泰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3日
阿勒泰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阿勒泰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移民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到党政机关及重点场所群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哄抢公私财物;群体械斗等。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由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组织机构,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健全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2)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充分考虑移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妥善解决移民生产生活困难,及时消除诱发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争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3)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4)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地区成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担任,副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地委宣传部,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信访局和行署法制办公室、国网阿勒泰供电公司、兵团十师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行署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地区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决定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明确各工作组组成人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对策,启动或终止地区本级预案;指导有关县(市)和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指导涉及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县(市)开展有关工作;向行署报告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地委宣传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闻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宣传工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国家、自治区投资及其它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涉及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情况,及时提出请求上级给予政策、物资支持的建议,经行署审批后上报自治区有关单位。地区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做好水库移民热点问题的动态情报信息工作;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密切掌握现场动态,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地区民政局:根据各项民政救助政策,落实好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低保户、五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和社会救助工作。
地区财政局:参与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并组织、协调县(市)财政部门落实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专项工作的经费。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关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在制定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时,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作为重点,督促涉及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落实。
地区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库区征地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组织协调库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依据职能配合水库移民单位对水库移民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地区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紧急情况下有关应急交通工具的组织征用、优先通行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的需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保道路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地区水利局:参与处置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责成所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做好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地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农业产品品质改善、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等工作,并在安排有关项目时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负责将国家、自治区安排的支农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
地区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林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后期扶持工作中有关畜牧业政策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在安排有关项目时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畜牧业发展。
地区审计局:负责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地区环境保护局: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工作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地区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及时了解和掌握参与事件人数、人员身份、所属单位、事由等基本情况,特别要了解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人员情况;现场宣传信访工作的有关法规,引导参与事件的移民群众,通过合法的信访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接待群体性事件人员代表,听取意见,引导其到有权处理的部门解决问题。
行署法制办公室:根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地委、行署的要求,对有关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国网阿勒泰供电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政策,及时足额缴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兵团十师: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同时协助地区做好水库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搜集、整理、上报和发布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提出组织召开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会议的建议;制定、修改、补充、完善《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行动方案;传达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承办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3个工作组,按各自分工履行职责。
2.3.1%协调组
组长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领导、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地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和任务: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转移、疏散移民,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经费的申请、管理、分配,负责指导应急处置以后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2.3.2处置组
组长由地区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地区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和任务:协助做好水库移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启动相应应急措施,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2.3.3%善后组
组长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地区水利局、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地区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水利局、信访局、阿勒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和任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原因、处置过程和结果等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并及时整理上报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向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引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深刻反省,提交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意见,提出对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经验,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步伐,妥善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努力消除引发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隐患。
2.4%地方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及时掌握水库移民工作动态。建立信息网络,了解掌握水库移民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掌握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建立完善信息收集和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向本级和上一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预警措施。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发布。
3.3%分类分级
I级(特别重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别重大事件。
(1)全国“两会”期间及国家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水库移民5人以上到北京集体上访,
(2)自治区“两会”期间及自治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水库移民10人以上到自治区集体上访;
(3)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
(4)水库移民集体冲击、围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要害部门,造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工作瘫痪;
(5)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一定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有关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其他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Ⅱ级(重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件。
(1)全国“两会”期间,水库移民2人以上、5人以下到北京集体上访;
(2)自治区“两会”期间及自治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水库移民2人以上、10人以下到自治区集体上访;
(3)水库移民50人以上到地区及其有关部门上访,或100人以上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访;
(4)水库移民100人以上到坝区施工区(大坝)集体上访、静坐示威,影响主体工程正常施工或围攻电厂并干扰电厂正常生产秩序;
(5)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出现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等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趋势,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赴自治区或北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的;
(6)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Ⅲ级(较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事件。
(1)水库移民10人以上到地区及其有关部门上访,或50人以上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访;
(2)水库移民50人以上到坝区施工区(大坝)集体上访、静坐示威,影响主体工程正常施工或围攻电厂并干扰电厂正常生产秩序;
(3)水库移民50人以上非法集会,且在人数上和起数上存在增加趋势,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赴自治区或北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的;
(4)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一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件。
(1)水库移民10人以下到地区及其有关部门上访,或50人
以下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访;
(2)水库移民50人以下到坝区施工区(大坝)集体上访、静坐示威,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或围攻电厂并干扰电厂正常生产秩序;
(3)水库移民50人以下非法集会,且在人数上和起数上存在增加趋势,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赴自治区或北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的;
(4)其他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4%应急处置
3.4.1%信息报告
根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发展态势,各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点、时间、大致参与人数、可能涉及的范围、引发事件的原因、主要策划、组织人员的情况、预防处置意见。
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地区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有关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生特别重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时,行署要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县(市)和部门。
3.4.2%先期处置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向行署报告的同时,可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积极、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自治区或地区工作组到达后,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3.4.3%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Ⅱ级(重大)时,地区指挥部指挥长应及时决定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由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事件酝酿阶段。凡出现移民群体性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涉事地点、涉事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听取移民意见和要求,应当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移民;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讲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要迅速将工作情况报本级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2)事件发生阶段。事件发生地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尽快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及现场情势,妥善处置。必要时商请信访、公安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稳定移民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避免事态扩大。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移民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好工作,对移民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明确解决期限;对移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公安、信访部门要及时查明群体性事件挑头人或组织者,事发地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党委、政府的态度,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在现场煽动移民闹事、散布谣言的,依法予以训诫,视情况强行带离,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移民,避免事态扩大。异地移民聚集形成的群体性事件,事发地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上级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通知移民来源地的党政领导赶赴现场做好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件发生地的公安、信访及移民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维持现场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异地移民的教育和劝返工作。
(3)事件扩大阶段。移民群体性事件规模不断扩大,移民情绪渐趋激烈,发生冲击党政首脑机关,或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堵塞铁路、国道、高等级公路、城区干道,断绝交通,或占据广播、电视、通信、金融、电力等重点警卫目标,或敌对势力插手时,事发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协调公安机关出动警力进入现场,控制事态,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必要的警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在处置中要准确区分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者、煽动者、现场挑头闹事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从众,在严密组织取证的基础上,按照其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区分层级,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惩办少数,教育多数。及时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移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教育和疏散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体性事件中大多数移民对党和政府的支持,自觉维护现场秩序,孤立少数挑头者和闹事骨干。对组织、煽动、实施违法行为的骨干分子,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对借机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现场取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坚决避免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4)预案终止。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做出终止执行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况结束。
3.5%善后处置
移民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移民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对工作中亟需出台的措施、办法,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无权制定或修订的,应向上级提出有关建议。坚决避免因违背承诺、失信于民而引发新的移民群体突发性事件。地区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事件的原因、事件经过、处理情况以及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6%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发布有关信息。
4.应急保障
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做好应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移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所需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制。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元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协调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地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审计、移民等部门要严格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各县(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健全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正常供应。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由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地区有关部门按要求在第一时间送达。
4.4%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保证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做好移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困难群体要及时予以救助,确保移民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4.5%医疗卫生保障
地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事后予以补偿。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按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
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完善公众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政策保障
地区发改、财政、公安、国土、民政、司法、交通、水利、林业、信访、电力企业等部门,按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答水库移民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制定和完善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有关的配套政策。
4.11%预案演练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预案进行演练。
4.12%宣传与培训
地区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责任与奖惩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区各水库移民工作重点县(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有关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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