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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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地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地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实现地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污染物减排监管力度、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危险化学品和矿山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提高区域环境污染应对处置能力,为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1.排查治理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加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工作进度,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继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保护设施,特别是保护区防护栏和机动车限速等警示标志牌建设,防止因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凡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排查治理敏感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全面检查额尔齐斯河流域、乌伦古河流域及山前洪积扇区域内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对未建设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停产整顿,直至验收合格。
3.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利用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确定风险源企业名单,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矿山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石油化工、重金属开采、矿山尾矿库等环境风险源隐患。继续加大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4.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利用专项行动排查治理获得的信息,建立并完善各类风险源环境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落实应急物资和队伍,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提高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水平。
(二)加大污染物减排监管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力度
1.工程建设领域减排方面。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冶炼、火电、水泥、造纸、制糖等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重点检查纳入自治区、地区或县(市)的工程领域减排项目和限期治理的企业是否按计划进度建设治污设施,督促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喀拉通克铜镍矿氧气侧吹富氧熔炼工艺及配套20万吨制酸系统如期完工并投入运行。加大已建成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的检查力度,督促新疆联合鑫旺铜业有限公司5.8万吨铜冶炼烟气制酸项目投入运行。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监管,强化监督性监测和排污申报核查,大力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严肃查处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旁路偷排、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确保企业排污稳定达标,切实发挥减排效益。
2.结构减排方面。落实上大压小、应关尽关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火电、小炼焦、小炼铁、小水泥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酒精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通过整合重组、技改、搬迁等办法进行集中治理。治理无效的,由所在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监管。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确保出水达标。督促尚无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抓紧建设,已建成的要完善配套管网设施,提高运行负荷,保证正常运行。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污泥无害化处置不达标而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严禁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农作物,防止污染农田,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
4.检查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情况。重点督促阿勒泰市垃圾处理厂完成“三同时”验收。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行,严防二次污染。
5.对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和未批先建项目情况。
(三)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1.检查新建项目。重点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不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不执行“三同时”和验收制度的企业。
2.重点查处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和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3.严查污染治理设施不运行、恶意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对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转和污染物直排企业责令立即整改;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企业,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责令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追究刑事责任。
4.大力开展重金属冶炼行业污染治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检查清理有色金属矿开采、选矿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建立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和企业周围土壤、水体、空气环境中重金属含量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严肃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建设、运行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金属污染企业。
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并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地区将对各县(市)贯彻落实《地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致使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5.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梳理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列入重要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议动员和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未能如期完成的,予以通报。要抓住全国对口支援新疆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纳入对口支援的项目,不断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治理合力。地、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查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指导各县(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县(市)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环保部门加强重点污染企业挂牌督办;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格环境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地、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真正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辖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地、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畅通投诉渠道,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底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每月12日、25日向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6月10日前报送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9月10日前报送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和环境风险隐患企业整治情况。
(三)督查阶段(10月—11月)
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喀管委要认真撰写工作总结,分析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1月10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地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地区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
组长:刘颂东(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简庭卫(行署副秘书长)
陈晓波(地区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
阿德力汗·木海(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陈紫燕(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苏志武(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阿斯哈尔·汪阿勒汗(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周江玉(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叶尔波拉提·巴依哈旦(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努克什·艾尼瓦尔别克(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金额斯·吉克巴斯(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钱治江(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郭省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阿德列提·巴亚合买提(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阿德力汗·木海(兼)
副主任:陈紫燕(兼)
苏志武(兼)
阿斯哈尔·汪阿勒汗(兼)
成员:李继生(地区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祝继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建设管理科科长)
汤忠富(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管理科科长)
赵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管理科科长)
张文定(地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肖明芳(地区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郭飞(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科长)
常铭(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何瑞胜(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盛要武(地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潘旭(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郑梅英(地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科员)
光明·库克买提(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员)
吾斯尔·哈布力(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员)
邓忠云(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员)
联系人:吾斯尔·哈布力
联系电话:2129925、2128692(传真)、1899779684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专项信息联系人:邓忠云
联系电话:212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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