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86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86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7年)》已经2015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哈密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进一步深化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效益为目标,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调节作用,聚焦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强基层,体现公益性。按照“回归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群众得实惠”的原则,提高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和公平可及,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成果的认同感。
2.坚持整体联动,统筹协调推进。实行三医联动、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3.坚持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抓住事关医改全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亟需探索突破的改革“瓶颈”,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着力在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推动人事编制、收入分配、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哈密实际、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4.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下放权限,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在学习借鉴、总结完善中有效推动医改各项工作,避免“一刀切”和一蹴而就。
(三)阶段目标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分级诊疗制度和全新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1.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目前,对已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县级公立医院,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固定数额补助;待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分担20%,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70%,医院通过加强核算和节约成本分担10%。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按药品价格的3%列入医院运行成本,由财政予以补偿。地区级公立医院结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2015〕1830号)要求,在保证公立医院正常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合理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同步。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
3.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地区级公立医院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或不纳入编制管理;县及县以下公立医院综合各种因素,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进。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因事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动人员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积极引进医院急需紧缺人才。牵头单位:地委编办;责任单位:地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4.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地区及县(市)公立医院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建立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总量与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挂钩,与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收入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控制基本医保费用增长、控制医院资产负债率挂钩,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严禁对科室和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卫生局。
5.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制定地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医院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强化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考核评估。定期组织绩效、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对医务人员的考核重点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及个人薪酬挂钩。对未推进改革的公立医院减少和取消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地区医改办;责任单位:地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6.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地、县(市)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明确院长任职资格条件,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行院长职业化、专业化。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行政级别。优化公立医院内部运行管理,构建以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绩效考核、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为核心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配合单位:地委编办,地区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探索组建医疗集团及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鼓励地区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与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医联体;县(市)以县(市)人民医院为龙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不变前提下,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县域医联体,推进城乡医疗统筹。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县域医联体实施办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生和患者向基层下沉。在医联体内探索管理、运行和评价机制,建立重点专科对口扶持、医师多点执业、区域信息联网、业务指导等机制和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提高医疗服务体系宏观效率,促进分级就诊模式形成,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在医联体内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骨干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岗、远程医疗等形式,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整合、合理流动、下沉基层,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康复治疗。建立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责任与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地、县(市)按照自治区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支农、支边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经费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执行,设备购置经医院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报相关部门按程序采购。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9.发挥兵团及其它医疗服务机构作用。将兵团第十三师所属医疗机构及其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纳入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范畴,在床位设置、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0.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医保筹资和保障水平。继续完善新农合地区级统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探索推进医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医保诚信服务体系、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估和医保基金支付机制,完善医疗保险监控管理,防范医保欺诈行为,提高基金管理效益。牵头单位:地区医改办;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
11.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开展大病保险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继续做好农牧区儿童白血病等22类64种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地区医改办;责任单位:地区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
12.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2016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市)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60%以上出院病例数;缩短医疗费用预付和后付双轨并行的时间,到2017年全面实行。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将日间手术以及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和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发挥医保对供需双方引导作用,实现医保托得住、患者付得起、医院有动力。通过招投标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供“一站式”服务,力争2016年底实现大病患者出院即时结算。探索开展医保支付与诊疗结果挂钩,使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更加科学,有效降低诊疗成本,提高医疗质量、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牵头单位:地区医改办;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卫生局。
13.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到2017年底之前,地区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参保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
(三)健全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机制
14.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政策。各级医疗机构临床上使用的药品、耗材,全部按照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实施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网下采购。严格执行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招标中标结果,合理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推进县、乡、村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违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重点药品及高值耗材监控机制和廉价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及预警监测机制,杜绝非正常供应使用药物,保障正常药品供应。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食药局。
(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5.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影响力。开展哈密市东河区、丽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医疗机构分离试点工作,独立运行,并逐步向其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进,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参照公立医院考核评估办法,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和内容,突出量化和效果考核,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公卫、轻医疗”现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试点改革,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降低。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简化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切实抓好定向培养医学生的入编问题。开展面向村卫生室高中起点三年制农村医学专业高中等学历教育。继续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和信息化管理,通过在哈密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医疗专业,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水平。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医生转变。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补助等多渠道补偿政策,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补助力度,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7.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年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方便群众就地就近看病就医。适当调整完善和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群众受益范围。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由卫生、财政和发改等部门实施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奖惩机制。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功能,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实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资金、效果全过程监管。重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儿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落实重大疾病防控和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医防结合防治策略。大力倡导健康理念,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传播,开展健康自我管理。将健康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课程,制定青少年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标准并实施考评。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18.提升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成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农牧区“乡村医疗补助制度”,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效补助政策。积极开展县(市)人民医院能力建设项目,提高县(市)人民医院服务能力。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9.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加快实施公立医院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逐步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落实基层首诊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县级公立医院为基层转诊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完善双向转诊制度。依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推进形成急慢分治格局。落实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政策,拉开不同层次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落实一般诊疗费补偿,鼓励和引导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到基层医疗机构诊治。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远程会诊、影像、心电等共享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在县域内延伸,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比例明显提高。按照“就近就医、逐级转诊、该转必转、急诊先转”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医保逐级转诊制度,严格控制转诊率。到2017年底,县域内就诊率不低于90%。实施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建立慢性病常用药物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渠道,医保目录以内的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为慢性患者在基层就诊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0.深化医疗签约服务。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开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居民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居民与“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签约需求。以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对签约居民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服务覆盖人口数,加大各级政府对家庭医生制度的支持力度。引导签约居民优先利用家庭医生(乡村医生)诊疗服务,逐步实现定点就诊、基层首诊和签约式服务制度下的有序诊疗秩序。地、县(市)级医疗机构要通过预留一定数量专家号等措施,逐步增加全科医生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进一步完善二、三级医院支持基层卫生的工作机制。2016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至20%以上。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21.加快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步伐。以信息化为支撑,完善各类医疗信息应用体系,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及管理信息互联互通,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协同;探索智能穿戴设备和手机健康管理APP新型应用,构建互联网+医疗的新型服务模式,建立以健康管理为核心的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体系,最终联通自治区医疗信息平台及地区智慧城市综合平台,辐射基层医疗机构,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为医改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经信委。
(七)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22.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2017年底,三级医疗机构新进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率逐步达到10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新进本科、专科学历毕业生规范化培训人数逐步达到40%。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23.大力培养全科医生。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支持地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稳步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八)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24.加快推进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开展乡村医生中医民族医知识与技能培训、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强对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执行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推进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责任单位:地区卫生局。
25.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制定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严格规划增量、科学调整存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地区级、县(市)级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整合区域医疗资源,优化布局结构调整,构建布局科学、规模适度、层级合理、功能完善、协同有序、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提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业务能力和水平。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新发生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事件。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
26.大力发展社会办医。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7年底,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鼓励社会资本投向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进一步放宽准入,不限制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全部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牵头单位:地区医改办;责任部门:地区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国资委。
27.加快落实发展健康服务相关政策。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全面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民族医健康服务能力,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健康服务业中的作用。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发改委;责任单位:地区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文体局、旅游局、食药局。
28.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所有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人社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责任工程、民生工程,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高位推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改革任务,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地区深化医改工作由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
(二)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地区、县(市)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综合施力,共同推进,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地区医改办报告。地区医改办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指导、跟踪评估、考核通报,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地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地区与各县(市)要签订年度医改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延伸阅读
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