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克政发〔2015〕9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克政发〔2015〕92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日
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
过渡性保障措施
为贯彻落实我市做好当前经济工作27项措施和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的要求,现提出八项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
一、实施企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措施
为减轻我市各类参保单位压力,失业保险费率暂由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降费执行期自2015年3月1日起。
二、实施地方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的措施
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地方困难企业,实行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执行期自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实施地方困难企业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措施
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地方困难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费率由8%降至6%。降费执行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实施降低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费率的措施
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实名制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的,可将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费率由1—4%降至1%,工伤保险费率由1%降至0.5%。降费执行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五、实施对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支持的措施
实行我市地方骨干企业培训补贴倾斜政策。对于按照《克拉玛依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新克政发〔2015〕58号)确定的地方骨干企业当年在职的非本市户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于本年取得国家职业技术等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给予企业全额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六、实施完善就业见习政策的措施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6个月)一致,社保经办机构做好见习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七、实行地方骨干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的试行措施(择机实施)
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地方骨干企业进行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地方骨干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地方困难企业认定
由市经济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地方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小组,对申报的地方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审核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
(一)认定条件。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环保政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因受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阶段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地方企业。
(二)审核认定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含企业当前经营状况及后六个月的经验状况预测,稳定岗位措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上年度至申请当月员工工资发放表;
4.上年度至申请当月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区的经济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困难企业所需材料,填报《地方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
2.各区经济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由市经济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再次审定,并出具《地方困难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
附件:1.地方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
2.地方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凭证
延伸阅读
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