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4〕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克州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克州各级政府,州、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驻州单位、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责任单位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克州各级人民政府、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责任单位。
克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州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措施。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4)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二)清理中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要认真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近两年修改与废止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公布的1235项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严格审查相关文件,保障政令畅通,坚决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的,应当予以废止;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4月25日—5月4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到个人。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及职能发生转移、调整的部门,由承担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第二阶段(5月5日—5月25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政府各部门要对清理范围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重新制定发布。
第三阶段(10月8日—10月30日):决定和公布阶段。
清理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驻州单位)上报的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驻州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全文,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驻州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在克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清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上报情况。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清理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综合科联系。
联系人:吕嘉联系电话:0908—4237062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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