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0]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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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塔城地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强化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县(市)长作为县(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形成县(市)长亲自抓、分管副县(市)长具体抓、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做到监管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地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所有煤矿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专项检查或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覆盖面不低于30%。县(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专项检查或抽查次数每月1次,覆盖面不低于50%。每次检查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对象、
内容和标准,提高检查质量。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煤矿企业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存在重大隐患继续生产或施工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未经检查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施工的,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擅自开工建设或未达到设计要求擅自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行为。
(四)加强监管部门建设。各县(市)要重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技术干部,以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要将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五)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各级煤炭工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项目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以及其他法定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资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资格,严禁未取得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杜绝不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七)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各县(市)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项目建设单位负全面安全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要严格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审查,对施工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安全生产副矿长为首的现场管理体系和以调度为龙头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能科室、区队、班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5名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保证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监督检查。
(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十一)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县(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明确各个矿井的具体达标时间、达标等级,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照标准逐矿进行考核评估。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对现有生产矿井,2010年力争50%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30万吨/年以上矿井50%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2011年力争80%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且30%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30万吨/年以上矿井100%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2012年力争100%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且50%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2015年力争全部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新竣工投产矿井,一年内要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两年内要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三年内要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十二)加强煤矿班组建设。煤矿企业要把班组建设纳入煤矿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目标任务、班组建设达标规划和保障措施,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解决煤矿企业班组建制不全、基本配置不齐、规章制度不落实、用工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等问题,通过二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
(十三)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煤矿井下不得安排两班交叉作业,不得安排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采掘工作面数量要严格限定在批准的范围之内。严格控制井下采掘人员数量,年生产能力9万至15万吨的矿井,不超过29人;年生产能力大于15万吨、小于60万吨的矿井,不超过59人;年生产能力大于60万吨、小于120万吨的矿井,不超过99人;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矿井最多不超过三个采区生产,每个采区采掘人员数量不超过99人。
(十四)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及其监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的落实作为重点监管内容,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于一般隐患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整改、消除,对于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上报县(市)监管部门。对重大隐患,县(市)监管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并经县(市)监管部门现场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施工。
(十五)加强顶板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顶板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煤矿企业要加强顶板管理工作,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支护和管理顶板;基建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和管理顶板,煤(岩)变松软、遇断层等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修改支护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强在用巷道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巷道使用期间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十六)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开展防治水工作,确保水患有效治理。
(十七)加强防灭火工作。要保障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正常可靠、井下消防器材齐全。工作面回采前要编制防灭火设计并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回采期间要落实防灭火措施、建立监测系统,回采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
五、加大煤矿用工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十八)严格用工管理。煤矿企业对招用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九)落实对新工人的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集中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二十)强化对全员的安全培训。所有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二十一)加大对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从事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作业的班组长上岗前的初次安全培训,要在具有三级以上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培训。接受初次培训以后,每半年接受一次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的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月接受一次煤矿企业组织的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六、扎实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二十二)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必须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矿井应配备2名以上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十三)加快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工程建设进度。地区确定的一个示范县(市)、三个示范矿井,要在2010年底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到2012年底,所有产煤县(市)要达标;到2013年底,所有生产矿井要达标;2013年后,新竣工投产矿井必须同时达标。
(二十四)严格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委托取得省级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鉴定工作,严格鉴定程序,落实鉴定前审查、鉴定过程跟踪监管、鉴定后审核上报等相关要求,保证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二十五)积极推进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进程。各县(市)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进程,2011年实现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与煤矿企业间的远程监控联网。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七、强化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和服务煤矿安全生产的原则,强力推进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整体能力、装备水平的提升,增强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沙湾县联合救护队要在2011年取得三级资质认证。和布克赛尔县要在2010年完成沙吉海矿区救护队的组建工作,2012年取得三级资质认证。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应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并取得三级资质。矿区位置相对独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应设置独立矿山救护队。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矿井,应建立不少于9名辅助救护队员的专职矿山救护小队,并就近与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二十七)加大预防性检查。各救护队每季度要对所服务矿井进行不少于1次的预防性检查,以熟悉矿井基本情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事故的能力。
(二十八)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县(市)和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演练活动。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的目的。
八、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十九)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理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深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各县(市)、煤炭监管部门要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管范围,对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要及时通报、曝光,实行重点监管。要引导企业加强事故预防,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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