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特色美食街区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特色美食街区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3〕41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加快特色美食街区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6月9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3日

乌鲁木齐市加快特色美食街区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新党办发〔2011〕36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业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新政发〔2011〕80号)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餐饮业发展建设中国清真美食之都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快我市特色美食街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增强我市特色餐饮业集聚度和辐射力,提高餐饮业整体发展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强化特色、挖掘文化、提升档次”的原则和“历史与现代并融、经济和文化并举”的发展思路,争取在3—4年内,在每个区(县)各建设一条集聚效应显著、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街区管理完善、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特色美食街区。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定位。

(二)挖掘内涵,打造特色。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四)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各区(县)要加快对特色美食街的规划,按照“一街一特色”、“一街一模式”的要求,制定辖区特色美食街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步实施。

(二)完善配套市政环卫设施,制定交通组织实施方案,增强街区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便利功能;街道的立面、店面、店招等设计,既符合牌匾设置规范,又要与体现新疆特色餐饮文化元素相协调。

(三)提升特色美食街区品位,充分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内涵,将文化作为特色美食街区持续发展的内涵。

(四)结合乌鲁木齐“中国清真美食之都”品牌建设,按照打造城市商业景观和旅游目的地的要求,把特色美食街区建设成为吸引中外游客的重要消费、游憩和购物场所。

四、扶持政策

(一)入驻特色美食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功能定位的商户,除享受特色美食街区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优惠政策。同时积极申请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特色商业、特色餐饮和旅游街区等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各区(县)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具体指导)。

(二)特色美食街区列为我市旅游定点单位(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各区(县)配合落实)。

(三)特色美食街区公用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各区(县),市规划局等负责落实,市城管委具体指导)。

(四)入驻特色美食街区的商户,有安置残疾人、随军家属和招用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餐饮经营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开办的餐饮企业等,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给予办理税收优惠(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五)对入驻特色美食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功能定位的商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其它关于免缴排污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市环保局、市城管委负责落实)。

(六)对市级特色街区和重点灯饰工程规划区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纳入城市夜景规划项目,享受电价优惠或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市城管委牵头,各区(县)配合落实)。

(七)开辟办证“绿色通道”,对入驻特色美食街区的商户简化登记申报程序,高效快捷地办理工商、卫生、环保、税务、清真等登记手续,免收办理工商、卫生、环保、税务、食品清真标志等证照工本费(各有关部门落实)。

(八)对入驻特色美食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功能定位的餐饮企业,在5年内实行与工业企业用电同价政策、用水和用天然气实行居民价格(即水价3.1元/立方米,天然气价1.37元/立方米),天然气接装费用收取成本价,管理费用适当减免(乌鲁木齐电业局、水业集团、燃气集团负责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我市特色美食街区建设由乌鲁木齐市特色餐饮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促进特色美食街区建设。

(二)落实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制订和实施年度考核细则,协调指导区(县)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各区(县)作为责任主体,要将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本辖区特色美食街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积极探索,强化街区管理。各区(县)要积极学习借鉴其它城市特色美食街区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办法和营销策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和开创特色美食街区管理新模式。

(四)政策扶持,加快工作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特色美食街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组建街区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五)扩大宣传,推广活动成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特色美食街区整体提升和宣传推广计划,每年组织各新闻媒体加大对特色美食街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吸引广大民众关注和参与。

附件:1.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建设规范(试行)

2.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审验收办法(试行)

3.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审验收申请书

4.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申请表

5.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评分表

附件1: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特色餐饮发展,规范特色美食街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饮食消费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特色美食街区是指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饮食的综合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需要,由多数的餐饮企业及服务设施按规律组成,以带状街道建筑或以岛状建筑形态为主体,统一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特色餐饮企业集群。

特色美食街区内经营同类餐饮品种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全部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的50%以上。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特色餐饮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特色美食街区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街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色美食街区的专业规划、特色定位、网点布局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特色美食街区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税务、城管、工商、卫生、民宗、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街区内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街区管理经费的投入,街区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特色美食街区建设应采取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特色美食街区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尽量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具有特色经营发展趋势的特色美食街区,引导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向特色经营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要根据不同类型特色美食街区的特点、发展趋势、经营内容与周边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特色美食街位置,避免因交通不便、辐射范围不广、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导致环境污染而制约其发展。

第六条特色美食街区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区呈带状或岛状分布。带状街的总长度一般为1000米以上,岛状街区的营业总面积一般为2万平方米以上。可按街内设施和人流量确定其宽度,特色美食街的宽度一般在20米至30米。

(二)街区内经营餐饮店面应达到50个以上,餐饮店面具备沿街两侧或单侧条状分布、沿街设点或具备在独立建筑物、相邻建筑物内集中设点的特征,街区从业人员达到500人以上,室内外停车位100个以上,年营业总额5000万元以上。

(三)街区内门店的设计和装饰要美观、大方,建筑风格要有统一主题特色并与区域功能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良好的市场氛围,能够体现所在地商业文化和人文风貌,并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相关要求。

(四)进入街区的主要道口应设立显著的特色美食街区标志,各种标识应设置齐全,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并设置街区网点平面图或导购指示标牌。

(五)街区环境应整洁、卫生,绿化的种植及养护应符合当地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和要求,并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环卫设施、休闲椅、雕塑、彩灯或灯箱等公共设施。

(六)街区内应设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等方便顾客的配套设施。街区内的路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七)街区内应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方便弱势人群使用。

(八)街区内应具有达标的消防、交通、卫生、环卫、照明、广播、配套污染防治、排水等设施设备和条件。

(九)街区应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根据特色美食街区的实际情况设计安装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某些特别活动区域实施监视和录像。

第七条特色美食街区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商贸流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卫生、商品质量、物价、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特色美食街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餐饮品牌。

(二)经营活动要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要求,严禁擅自占用道路、阻碍交通,严禁侵占、损坏公用设施,严禁污染环境,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三)要以便民、利民和加强服务为宗旨,积极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餐饮文化活动,积极扩大销售,开拓市场,以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第八条特色美食街区的组织管理。

(一)特色美食街区一般应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管理协调机构并下设办公室,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特色美食街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设有治安值班室,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各职能主管部门对特色美食街区内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四)规范特色美食街区内举办各种活动的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申报、审批、备案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五)特色美食街区经营活动管理。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特色美食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特色美食节活动,提高特色美食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应当组织和指导特色美食街区内的商户制订特色美食街区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公约,引导餐饮企业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业主、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案件按时查处及办结率达到100%,维护特色美食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九条特色美食街区的申报和命名。

(一)特色美食街区名称的申报和命名应充分体现地名、品牌。

(二)特色美食街由区(县)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

(三)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和本规范,经验收合格的,由市领导小组命名,并授予“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称号。

(四)全市特色美食街区实行总量控制。未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各区(县)不得自行命名特色美食街区。

第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审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特色美食街区的发展,规范特色美食街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休闲饮食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饮食文化消费需求,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餐饮业发展建设中国清真美食之都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2〕3号),结合《乌鲁木齐市加快特色美食街区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特色美食街区的评审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的评审验收由乌鲁木齐市特色餐饮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色美食街的业务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特色美食街的命名和业务指导;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特色美食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色美食街区是指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对餐饮饮食的综合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需要,由多数量的餐饮企业及服务设施按规律组成,以带状街道建筑或以岛状建筑形态为主体,形成街、城、镇(村)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商业集群。

特色美食街区内经营同类餐饮品种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全部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的50%以上。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市级特色美食街应符合《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建设规范(试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根据自愿原则,由特色美食街区管理机构或开发企业按照命名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请命名乌鲁木齐特色美食街区应提供下列资料各一式两份: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申请表》。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书及与申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特色美食街区的基本情况。

(五)特色美食街区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面等实物7英寸彩色相片10张以上。

(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人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料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由申请人将全部资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命名申请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专家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资料经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专家组织现场考查,对照《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评分表》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评审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五章命名

第十四条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且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原则通过拟命名的特色美食街区,通过市商务局公众信息网或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特色美食街区由市领导小组予以命名,授予“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称号。不予命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之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特色美食街坚持严格标准、适度发展的原则。

第十七条市级特色美食街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特色美食街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报送统计数据和特色美食街区的经济运行情况。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了解其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特色美食街区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市级特色美食街的命名不搞终身制,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市级特色美食街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市级特色美食街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一)复审不合格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定位为特色美食街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审验收

申请书

特色美食街名称: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4: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申请表

特色美食街区名称地址邮编

管理机构名称负责人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话E-mail

街区长度

(m)店铺总数

(个)特色店个数

(个)营业面积

(㎡)特色店营业面积(㎡)停车位

(个)

年营业额

(万元)特色店营业额

(万元)年税收总额

(万元)特色店税收

(万元)从业人员

(人)特色店从业人员

(人)

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申请表》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书及与申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特色美食街区的基本情况

五、特色美食街区的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铺等实物7英寸彩色相片10张以上

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当地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评委会办公室审查意见:

评委会审查意见:

附件5: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评分表

特色美食街区名称:

考评内容单项

满分评分办法考评

得分

街区内经营同类餐饮品种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全部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50%以上10达到50%以上,计单项满分,每减少5%,扣2分,不计负分

带状街的长度一般为1000米以上,岛状街区的营业总面积一般为2万平方米以上10达到1000米以上计单项满分,每减少50米,扣2分,不计负分

街区从业人员达到500人以上10达到500人以上,计单项满分,每减少50人,扣2分,不计负分

室内外停车位100个以上10达到100个以上,计单项满分,每减少10个,扣2分,不计负分

年营业总额5000万元以上10达到5000万元以上,计单项满分,每减少500万元,扣2分,不计负分

街区内门店的设计和装饰要美观、大方,建筑风格要有统一主题特色并与区域功能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良好的市场氛围,能够体现所在地商业文化和人文风貌,并符合JGJ48-88的相关要求5完全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与JGJ48-88的相关要求不相符合的,每项扣1分,不计负分

进入街区的主要道口应设立显著的特色美食街标志,各种标识应设置齐全,符合GB/T10001的相关规定,并设置导购平面图或导购指示标牌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与GB/T10001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每项扣1分,不计负分

街区环境应整洁、卫生,路面坚固、平整、清洁、防滑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酌情扣分

绿化的种植及养护应符合当地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和要求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酌情扣分

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休闲椅、雕塑、彩灯或灯箱等公共设施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酌情扣分

街区内设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等方便顾客的配套设施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1分,不计负分

街区内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方便弱势人群使用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1分,不计负分

街区内具有达标的消防、交通、卫生、照明、广播、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排水等设施设备和条件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1分,不计负分

街区内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1分,不计负分

根据特色美食街的实际情况设计安装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某些特别活动区域实施监视和录像5符合要求计单项满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1分,不计负分

总分

评审人: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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