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10]217号
颁布日期:2010-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0]21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确保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建立和推进,根据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1号)、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新发改社会〔2010〕20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李浩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月日古丽?吐尔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国强市劳动局党组书记

闫永平市药监局党组书记

王伟乌昌发改委纪检组长

马国忠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邓永明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历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督导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历兼任,成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承担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按自治区《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中标结果的通知》(新卫医采发〔2010〕5号)文件执行。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建立基本药物的财政补偿机制。

三、实施时间

2010年5月31日前在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四、基本药物品规遴选

基本药物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统一采购价格等由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基层机构在中标目录范围内根据常用、价廉、效高、规格实用的原则,以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为单位每种药物选定1-2种品规。市药品质量专家组由乌鲁木齐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

五、统一配送企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由自治区中标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对配送企业未能切实履行基本药物配送任务,或在配送中向采购机构、个人以各种形式提供回扣、赞助、提成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其药品配送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本药物使用

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品增补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临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等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采购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并将价格信息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加价。

七、结算方式

药品款项由基层医疗机构与确定的配送企业自行结算。

八、完善财政补偿机制

根据《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补偿办法》(新财社〔2010〕64号)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实行药品零差率进行补偿。根据基本药品销售收入基数,按照15%的加成率计算药品补偿金额。根据测算结果分别由财政和基本医保(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补偿。基本医保基金负担50%部分(药品零差率7.5%部分),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结算。由财政负担50%部分(药品零差率7.5%部分),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药品零差率补偿额的80%预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剩余部分年底一次拨付。

九、强化绩效考核

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切实防止平均主义。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对实施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委托第三方考核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与实施机构财政经费补助挂钩。

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管理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用药安全。

十一、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基本药物是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首选,且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基本药物政策的认识,掌握基本药物的应用技能,正确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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