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列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浙政函〔2014〕73号
颁布日期:2014-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列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浙政函〔2014〕7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丽政〔201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丽水市列为省历史文化名城。丽水市历史底蕴深厚,城市建制脉络清晰,古城格局基本完整,红色文化价值突出。

二、你市要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抓紧编制丽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省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丽水市省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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