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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列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浙政函〔2014〕7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列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浙政函〔2014〕7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丽政〔201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丽水市列为省历史文化名城。丽水市历史底蕴深厚,城市建制脉络清晰,古城格局基本完整,红色文化价值突出。
二、你市要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抓紧编制丽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省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丽水市省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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