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联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1-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1〕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联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治安联防工作建设,充分发挥治安联防队伍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定》(吉发[1989]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规定》,(长发[1990]25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安联防队的性质

治安联防队是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一定比例和条件从各企事业单位抽调职工群众所组成的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搞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有效形式。是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二、治安联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成立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区成立治安联防指挥部;街、乡成立治安联防大队,下设若干治安联防巡逻队。

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市公安局、军分区、市总工会的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区治安联防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综治办、公安分局、人武部及工会和驻区大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

治安联防大队:队长由街(乡)主管领导担任,副队长由街(乡)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及驻街(乡)较大单位领导担任。

治安联防巡逻队的正、副队长由治安联防大队从治安联防队员中指派。

区以下治安联防队办公室设在各级综治办,由综治办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治安联防队的工作任务

1、以街(乡)为单位,在划分的治安责任区内进行巡逻、守候、看护工作。

2、协助公安机关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抽调治安联防队员的范围、标准和条件

抽调范围:凡在长的企、事业单位(中、小学除外),都有出入参加治安联防的义务。

抽调治安联防人员由各区、街(乡)综治办组织实施。

抽调比例:原则上以职工总数的千分之。;至千分之三为标准。具体执行中,以一百人以上单位抽调一名为起点,五千人以上单位比例适当酌减。对不出入的单位要按市有关文件规定交纳治安联防费。

抽调治安联防队员的条件: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热爱社会治安保卫工作,身体健康,45岁以下男性职工。

抽调的治安联防队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附以介绍材料,经街(乡)治安联防大队考核,区治安联防指挥部审定方可录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另行推荐。

五、治安联防队的职责和权力。

治安联防队在执勤时要佩带标志,,持有必要的器械。

遇有下列情况,治安联防巡逻队可以进行盘查:

1、携带、运送可疑物品的;

2、行为鬼祟、行迹可疑的;

3、身带匕首,火药枪等凶器的;

4、其他行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遇有下列情况,治安联防巡逻队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审查:

1、携带来路不明贵重物品的;

2、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3、进行赌博、卖淫、嫖宿、传播淫秽物品活动的;

4、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被通缉、追捕、有案在逃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嫌疑的。

六、治安联防队员的待遇

治安联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仍享受原单位其他职工的同等待遇。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等不得因参加治安联防工作而受影响。治安联防队员夜间执勤补贴费,由治安联防大队出具统一使用的票据证明,在原单位给予补贴。

七、治安联防队的考核与奖惩

各区治安联防指挥部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治安联防大队进行检查指导。街(乡)治安联防大队要负责日常的考核工作。

各区每半年和年终要召开一次治安联防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酌情予以奖励。

1、工作认真负责,所在治安责任区保持全年无案件者;

2、及时发现隐患和漏洞,并积极采取措施,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减少损失者;

3、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4、发现重大线索,抓获犯罪分子或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者;

5、文明执勤,为民服务,赢得群众好评,事迹突出者。.

凡违反治安联防队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奖惩权限:奖励或辞退,一般由治安联防大队报请区治安联防指挥部审批。成绩突出需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由治安联防指挥部报请区委、政府审批。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治安联防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治安联防队员所在单位审批决定。

八、经费管理与使用

经费来源于区政府、街(乡)的拨款及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收取治安联防费,必须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出具带有财政监制章的正式收据。经费统一由区联防指挥部进行管理。要建立明细帐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年终要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治安联防经费可用于:治安联防办公用品的购置;治安联防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治安联防工作的通讯工具和器械;治安防范技术设施;。治安联防队员的抚恤金等,不准挪做它用,违反者要视情节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九、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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