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白政发〔200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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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白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十一五”时期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白城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时期,我市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快建设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救助的积极性,弘扬慈善精神,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三是坚持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六是坚持资金专列、分级负担的原则。
为加强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组织为成员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起由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社会救助工作的强大合力。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平衡政策、督促检查的作用,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抓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再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救助、灾害应急救助”八项重点,全力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推进城乡低保工作,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认真贯彻省、市城乡低保管理办法,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将城乡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坚持从困难群众生活实际出发,积极做好城市低保“控面提标”工作,将全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由74元提高到85元。对重病、重残、一户多残、孤儿、孤老等特困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适当上浮补助标准,人均补助标准要达到115元。要按照省的要求和部署,抓好农村低保“扩面提标”工作,将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83元的困难群众全部列入农村低保对象,人均年补差标准由过去的180元提高到240元,并逐步达到360元。建立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和价格补贴调节机制。对城乡特困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要高于城乡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标准。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对分类施保对象、临时困难户等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各县(市、区)政府在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粮食、肉类、蔬菜等方面价格上涨较快时,应根据受影响程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健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和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可享受有关就业援助的扶持和补贴政策。
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城乡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
(二)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一是按照省的部署,推行由政府资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通过财政预算、国家和省补助、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缴费标准80%的补助,即市、区补贴160元,个人承担40元。二是推行城乡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城乡低保户凭卡在定点医院就医,挂号费减免50%,常见病治疗和常规检查减免20%,普通床位等费用减免50%。进一步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减少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群众间医疗卫生差距。三是推行补充医疗救助制度。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后发生大病或大额医疗费用的特困群众,在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病种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对“三无对象”、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提高救助额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有病可医,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全覆盖。
(三)做好特困群体救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积极做好受灾户、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贫困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提高救助的规范化和实效性。一是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做好下岗失业特困职工的扶困和再就业工作。二是加强重大自然灾害(灾难)应急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积极做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房重建、救灾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做到灾民倒房当年重建当年入住。大力实施社会化救灾措施,每年11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为灾民和困难群众解决安全越冬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县、乡(部门)、村、社、党员“六级包保”责任制,确保灾民和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重点抓好政策落实,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五保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四是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和提高救助管理站的服务功能,开展好主动救助和保护性救助,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五是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各地应制定针对贫困老年人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的政策,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为社区以及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配备服务员,为城乡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六是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自强就业”助残工程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努力解决好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七是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的衔接。在做好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四)强化各类专项救助工作,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一要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即时就业援助。“十一五”期间,年均为困难群体创造就业岗位1.5万个,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为7.8万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要加快实施“人本服务”工程,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加快实施转移就业,确保年均劳务输出达到15万人。要建立灵活有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网络,确保年均免费培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1万人、农村特困人员2万人以上。二要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落实好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期间免杂费、免课本费和补助寄宿费的政策,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制度,从2007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免费。继续在重点高中推广招收“双特生”(品学特优、生活特困),免收“双特生”的全部费用。中等职业学校要按收缴学费的10%用于减免家庭困难学生的学费。各高等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学新生开设“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其予以必要的资助,缓收学费。各高校还要从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的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贫困、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学业。三要切实缓解特困群众住房困难。加快建立廉租房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并持有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居民,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方式给予廉租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棚户区改造中需要回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安置。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特困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当地公产平均租金的50%。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应适当减免管理费、燃气安装费、电费等。落实好“自助式”物业管理等优惠政策,降低居住成本,确保困难群众“搬得进、住得起”。对农村困难群众要结合救灾救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部门包保等方式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四要建立完善城乡困难家庭法律援助制度。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专门服务窗口,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实行鉴定费用缓缴或减免的办法。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政评估等,应缓收相关费用,待受援人胜诉后,由法院督促其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五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救助制度。坚持搞好每年的“双日捐”、经常性捐助和各种专项捐助活动,积极筹集慈善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六要对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福利机构供电、水、热等方面享受居民价格。
(五)搞好各项救助设施建设,为社会救助提供有力保障。要坚持把救助设施建设作为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断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一要集中力量抓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办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养老保障机制。2007年全市要完成建设改造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80所(含5所县级)的计划,实现一乡(镇)一所的布局。二要进一步抓好各级救助管理站的改造。完善运行机制,特别是要注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努力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三要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整合现有机构与人力资源,重点抓好乡村和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法律援助、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中介等各类社会救助窗口建设,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综合素质。四要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城乡一体、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凝聚民心的工程,也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把社会救助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一)搞好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加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宣传力度,结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营造和谐社会,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弘扬扶危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典型,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慈善救助意识,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弱势群体,更加了解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更加主动自觉地参与社会化救灾活动,推进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提高。各有关部门和群众性团体及慈善机构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抓紧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意见和具体救助办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重视、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好本地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城乡社会救助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履行自身承担的救助职能的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发挥好牵头作用。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搞好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要负责制定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卫生和药监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实施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制定实施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城乡救助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发展改革委要在价格和收费上对城乡低保户、社会福利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司法部门要负责制定实施城乡困难家庭、残疾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部门要负责制定实施城镇特困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科技、公共事业、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并落实针对特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制度。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救助款物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项社会救助活动进行监察,对违纪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公众慈善事业的各项工作,推动救助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机制,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动员支持各级工、青、妇等团体组织开展群众互助活动,为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加快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继续抓好阳光超市建设,使其成为社会救助的有效补充。
(三)加强救助资金管理。社会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是“高压线”,要强化监管力度,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足额落实和及时拨付。要推进社会捐助经常化、制度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开展“双日捐”、经常性社会捐助、党员干部包保困难户等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要严格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专项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要建立救助资金专户,将各方面的社会救助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要严格监督各级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直接下拨、社会化发放的办法,减少中间环节,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顺畅地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察审计、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白城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白城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锐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春棠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文新市民政局局长
陈景义洮北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张一松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德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惠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竹石市卫生局局长
李文光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迟亚军市建委副主任
孙万良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杨立成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桂侠市审计局副局长
孙家海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鑫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忠涛市国税局副局长
郭景志市地税局副局长
于黎明市残联副理事长
王文波市总工会副主席
范非团市委副书记
吴冬市妇联副主席
李德厚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一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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