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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 文号:沪民救发〔2014〕21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4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9000元/人、年(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颁布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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