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打假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打假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5〕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和做好打假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粤纪发〔2001〕9号),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粤府〔1999〕5号文的规定,对打假工作切实负起总责,并进一步明确打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适时召开打假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假工作;切实加强打假队伍建设,有效组织、协调开展打假专项行动;积极指导、检查下级的打假工作和打假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和支持打假工作,加强对大要案件的督办,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打假工作信息。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打假工作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积极完成上级部署的打假任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单位对打假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建立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机制。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为打假工作提供方便。加强打假协调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镇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打假工作机构,配备人员,以便组织、协调打假工作,并在办公设备、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四、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把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方案;要与对口下级单位签订打假工作责任书,直至基层一级组织,建立打假治劣五位一体的责任制协作网络,即以政府为中心,以职能部门为主导,以镇为主体,以村(社、居)为基础,以村联络员为骨干队伍的协作网络,并将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协调,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实现全市打假工作总体目标,即严重制假售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行为,特别是食品、药品、卷烟、农资、建材等制假售假大要案件逐年减少,专业市场管理得到规范,重点区域得到有效整治,大要案件得到侦破,相关责任人得到追究,犯罪分子得到惩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打假工作,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把握时机、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要求,利用各种媒体,抓住各种时机,采取各种办法,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打假工作群防群治的氛围。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假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检查、出租屋(场所)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一起部署,实行综合治理;镇与村要建立打假工作联络员制度,各村联络员要做到知情、报情、协查,有事及时报告;镇政府根据收集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使打假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八、为了从源头上发现和打击制假行为,各基层供电所应将380伏电源用户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备案,派出所结合治安巡查进行监控。各级政府要对备案巡查监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力求对制假行为从电源上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打假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制假售假行为的有功人员,应按照财政部财行字〔2001〕175号文(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以保护举报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对违反上级规定的,应给予批评、通报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制假、售假严重且打假不力受到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确定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以及在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中,经上级考核为不合格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扭转局面,并在30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予奖励;受到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通知

关于印发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