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07〕84号
颁布日期:2007-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2007〕8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运作”的基本思路,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更新观念、创新思路、转变职能、借签外地经验,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发展、培育我市二手车市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二、工作思路

我市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工作思路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行业化管理。政府引导就是由政府制定、修订《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进行宏观上的调控。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管和服务,保障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市场调节就是对二手车市场的设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不再由市商业网点领导小组进行前置的审核认定。市场主体取得工商执照后依法自主经营。行业化管理就是引导市场主体成立二手车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的管理和自律,通过协会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二手车市场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对二手车市场发展的领导,成立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责主要是:

(一)研究、制定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和解决二手车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市场监管的法定职责,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修订《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调整二手车市场的设立条件

随着桂林城市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确定了“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城市向西发展战略,临桂规划定位为桂林产业发展中心、物流中心及行政商务服务中心。在临桂发展二手车市场符合我市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目前,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商业网点规划的修编应在符合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同步进行。

《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我市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指导性纲领,也是二手车市场做大做强的基础,市商务局应组织有关专家,依照有关程序及时完成《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应该对二手车市场的设立条件进行调整。对二手车市场的设立不再有数量和区域的限制,但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五、规范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做到:

(一)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

(二)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应当取得合法的发票并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五)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五条对交易的车辆进行核实后,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并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七)二手车拍卖公司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九)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申请购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交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诸多方面,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一)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市商务局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每季度后的10日内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局报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向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4.负责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二手车交易情况。

5.受促进和发展二手车市场领导小组委托负责该小组联系会议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把好过户关。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二手车进行过户登记;

2.认真审核二手车来源凭证。公安车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实“车辆行驶证”中车主与票据中的交易双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则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对于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管部门应核实有无委托拍卖合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委托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

3.会同市容部门对违规停放的交易车辆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五种类型进行登记,禁止超范围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筹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申请,应征求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二手车市场设立条件的,进行实地核查后发给工商营业执照。

2.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交易合同文本,并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规划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设选址进行认真审核。

(五)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进行发票管理和税收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和税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六)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辖区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二手车交易和经营主体乱占道经营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市容部门加强督察。

为防止非法车辆进入市场,方便交易双方办理手续,公安车管、交通、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派人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联合办公,形成一站式服务,增强服务功能。

在各监管部门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对二手车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的同时,市商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引导二手车市场主体,成立二手车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搭建政府与企业、消费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七、《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修订完成后,相关工作的衔接问题

《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修订完成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互相配合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1.对四部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前由自治区商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二手车市场,在《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修订完成后,应尽力达到该规划规定的要求。

2.对四部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后由市商业网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二手车市场,在《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修订完成后,应尽力达到该规划规定的要求。

3.在《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修订完成后新申办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者,按照该意见和修订后的《桂林市商业网点规划》办理企业登记。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本意见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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