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教育局 | 文号:焦教发〔2008〕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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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焦教发〔2008〕25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电教[2008]4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电教部门要提高认识,理顺关系,
强化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电化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管理和教学应用的指导,积极组织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研究,充分发挥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资源的作用,不断探索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应用于课堂教学的新方法,研究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新途径,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根据《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纠组[2008]8号)和《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文件规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的学杂费中含有信息技术教育费,免收学杂费后,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所需费用由学校从省、市级公用经费中列支。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费用,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30元(含电教教材费8元),初中每生每期40元(含电教教材费12元)。为促进高中学校电教教材推广应用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凡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经省级电教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可按原标准收取电教教材费。
三、信息技术教育费是指用于保障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正常运转的电费、网络使用费、日常维修维护费等;电教教材费是指用于购置电教教材和教学软件资源的费用。
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中小学校,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购置和完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设施,配备信息技术课教师,开齐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手段和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在学科教学中的广泛应用。
四、全市中小学校的电教教材费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电教部门(市直各学校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集中向学校收取后上缴省电教馆,由省电教馆负责统一招标采购学校所需的教学软件资源和电教教材。
五、学校选用的所有电教教材和各种教学软件资源必须是河南省教育厅电教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河南省中小学电教教材推荐目录》的电教教材和教学软件资源。凡未经审定、未列入推荐目录的电教教材和教学软件资源,一律不得进入中小学校。严禁使用盗版和内容不健康的电教教材。
六、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含电教教材费)必须专款专用,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教育部门和电教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违犯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配备信息技术设备不达标、不按照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程、远教工程教学应用不达标、因自身原因不正常接入使用教育城域网以及购置教学软件资源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其信息技术教育费,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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