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开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含一次性沉淀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也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设立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代收污水处理费。

自建供水设施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算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必须装表计量并按抄表数计算。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根据排水数量收取。

在计算水量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为0.6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为0.80元/立方米,其它用水为0.70元/立方米。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标准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含一次性沉淀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交者,按应缴交数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交者,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亏损严重的企事业单位,须经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缓交,但不得免交。

享受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按0.10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收益中给予补贴,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建设费用的变化,提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申请,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支出;

(二)在建或未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项目,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

(三)城市污水管网及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监审。污水处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专户,支出按规定用途拨付,专款专用,严禁截流、挤占、滞留、挪用,收支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代征手续费可以按所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0.2%提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市属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汴政〔199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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