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龙政综〔200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定期救济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建立稳定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确保按时将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

1、保障对象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纳入保障范围。

2、保障标准。(1)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现阶段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83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经研究作适当调整。(2)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3)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还要采取多种救助和帮扶措施,使他们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3、家庭收入界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建立稳定的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1、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对除新罗区外的6县(市)已给予70%的补助,其余30%的资金由各县(市)配套;新罗区保障资金的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参照省政府对县按人均财力计算所得的比例执行。各地要合理确定县(市)、乡镇财政的分担比例,避免出现乡(镇)负担比例偏大问题,村级原则上不负担。2004年市财政安排对县(市)低保资金补助70万元。

2、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要按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核定到县(市),一年一核定,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农村低保资金在县(市、区)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办;督办仍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责任。

4、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其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四、建立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制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农村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不断推动农村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

2、建立制度。(1)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和保障资金发放制度。(2)农村低保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政策配套。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要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五、加强领导,完善监督,推动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确保落实。

1、加强领导。市里决定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市政府马承佳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赖招源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丘萌远局长、市财政局林聪芬副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章彬银副部长、市监察局曹祥发副局长、市审计局段渭景副局长、市老区扶贫办兰如明副主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林理玉副局长、市农业局刘建生纪检组长、市统计局林汉生副局长、市民政局钟格兰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钟格兰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永成(市民政局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民政局。要求各县(市、区)、各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核定专门的人员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低保管理服务和工作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保证农村低保的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出台相关监督措施,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基层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是实施农村低保的基层组织,要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保障金发放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到每一个保障对象。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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