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9号)和2004年9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全面推动世行贷款/英国赠款及日本政府援助结核病项目、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以下统称“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进展,现对全市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目前,全球每年新发结核病人880万例,每年因结核病死亡约200万人。结核病在全球的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属于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病人总数居全球第二,全国有肺结核病人600万,其中具有传染性的有200万人,每年死于结核病的有25万人,呈现高患病率、高耐药率、高死亡率、高感染率和低递降率的特点。结核病已成为农村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南宁市面临的结核病疫情态势也十分严峻,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南宁市流调点的数据显示:我市结核病患病率6475/10万,涂阳患病率925/10万,南宁市的结核病发病率多年来,位居全市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第一位。为尽快遏制全球的结核病疫情,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2005年全球结核病控制的目标,即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100%,结核病人的发现率达到70%,治愈率达到85%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近年来,依靠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是,全市结核病控制项目仍然进展缓慢,病人发现数和治愈率达不到项目要求,与政府承诺差距较大。因此,市委、市政府把“为生活困难的城乡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全力组织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措施,及时控制传染源和治愈病人,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障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我国政府已经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了在2005年底之前实现全球结核病控制目标。现在距实现全球结核病控制目标的最后期限仅剩10个月。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结核病疫情的严峻态势和时间的紧迫性,正视当前我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结核病预防与控制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分析、研究和制定当地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方案,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为重点,按照结核病控制项目要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以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为契机,必须紧紧抓住这有限的10个月时间,积极主动地、扎扎实实地、开拓性地抓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保证如期实现结核病控制目标。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列职责与分工,保证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1、各级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和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要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指导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属地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全面组织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2、各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推动项目工作全面开展。市结核病控制项目技术指导小组要积极做好对项目工作的指导,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3、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确保结核病控制项目和“为生活困难的城乡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治疗”的配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各级教育、司法、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以提高结核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为重点,制定周密、可行的防治工作对策。教育和司法部门要分别落实学生和在押人员的肺结核病人的发现与管理工作。

4、市、县两级疾控中心负责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人员培训,重点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管理和化疗督导工作。同时,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落实归口管理措施。

5、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结核病控制项目的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结核病的归口管理措施。

6、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的监测、登记、报告制度,坚持肺结核病病人转诊制度,及时将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诊到当地结防机构,并与结防机构密切配合,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措施。

7、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推荐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落实病人的全程化疗督导措施。

三、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

(一)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管理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防痨队伍建设,在“结防”队伍、人员缺乏的地区,可从临床医院抽调进入防治队伍。建立健全县、乡、村(社区)防痨网。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指南》和自治区、南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疾控(结防)机构结防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化、记录完整化、工作资料“信息化”。

(二)加强结核病人发现工作,落实病人归口管理措施。

结核病人的发现是整个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关键,是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中最紧迫的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病人发现和管理工作:

1、各县区要将辖区结核病人发现人数作为一项硬指标,按人口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要迅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因症推荐”(咳嗽、咳痰三周以上或有咯血、血痰者)工作,将可疑肺结核病人推荐到疾控(结防)机构,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推荐的可疑肺结核病人数应为推荐指标的5倍;同时,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本地区结核病的发病情况,集中人力,对可疑肺结核病人开展“集中推荐”工作,保证完成发现病人任务。要利用网络直报追踪、筛查病人,疾控机构对报告的结核病人及病人家属,要进行核查。

2、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结核病归口管理责任书,明确医疗机构与疾控(结防)机构“双向转诊”的责任和要求,制定明确和细化的奖惩措施。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企业医院、社会办医等)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认真履行结核病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结核病归口管理和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监测、报告、转诊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对“因症就诊”的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即咳嗽、咳痰三周或咯血、咯血痰症状者)和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做到“三落实”:发现一个,报告一个,转诊一个,绝不允许私自截留、拒转病人;确需入院治疗的病人(病情危重急需抢救治疗除外),须转至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或县医院入院治疗;出院后医院负责将病人转到病人所在地的县区疾控中心或结核病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归口管理。

4、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学校、监狱、劳教、戒毒等重点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定期派出疾控人员和医务人员组成的防痨专业队伍,深入农村基层,巡回检查,在重点乡镇卫生院要设立痰检室,及早发现病人;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为学生体检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隔离治疗,家庭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司法、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专业人员,对在押人员、劳教人员和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疫情巡诊和检查,一旦发现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要立即落实病人的管理和化疗督导措施。

5、各级疾控中心或结核病项目实施单位接到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后,要按照要求免费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对涂阳肺结核病人、重症初治涂阴肺结核病人纳入全程督导管理治疗,并及时通知乡镇防疫人员对病人实施化疗督导;对确诊不是肺结核项目的病人转回原医疗单位诊治。

6、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措施。县疾控中心或结核病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县级结防人员和乡、村基层防疫人员,加强肺结核病人的登记、管理和化疗督导工作,组织乡(镇)、村防疫、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全程督导下的短程化疗方案,对管理病人落实医务人员直接面视下的化疗督导工作,每例病人在强化期县级督导每月两次;乡镇防保人员督导每周一次;村医保证看服到口,记录再走。继续期严格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指南》落实化疗督导措施。确保真正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全程督导化疗工作,保证病人治愈率。

(三)认真落实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治疗”是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作为亲民利民的德政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求真务实、协调高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为民办实事项目目标任务狠抓落实,确保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人在免费服用6-8个月抗痨药期间,其辅助检查(包括胸片、肝功能、血常规检查)及辅助用药(保肝药)费用实行免费,达到减少肺结核传染源和耐药性以及减轻病人和社会负担的目的。

(四)严格督导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

市、县两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要求,继续组织督导组,分别深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乡(镇)、村,对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结核病控制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导。对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实施不力或不依法落实结核病转诊和归口管理措施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为最大限度地发现肺结核病人和落实病人的归口管理治疗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一是市、县区要积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和实施项目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和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计划,作为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将结核病控制项目公告或相关宣传资料张贴到每一个自然村(屯)、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二是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各类学校发放、张贴宣传资料和实施项目公告,让每一位学生和家长都知道防治内容和防治知识;三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门诊部、住院部及医院内的公共区域、宣传栏,张贴结核病控制项目公告和相关宣传资料;四是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各类宣传专栏广泛宣传结核病控制项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开展结核病控制项目及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公告内容应包括:凡有咳嗽、咳痰三周以上或有咯血、血痰等症状者(不论是本地人员,还是暂住人员)应到市第四医院及当地的县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进行免费胸片检查;对确诊为传染性肺结核的病人,国家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物治疗和管理。

五、依法加强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结核病归口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执法检查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肺结核转诊和归口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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