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及《2005—2006年南宁市防治艾滋病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及《2005—2006年南宁市防治艾滋病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及《2005—2006年南宁市防治艾滋病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指示精神,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及《2005—2006年南宁市防治艾滋病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南宁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
一、南宁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研究制定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南宁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大活动,督查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研究制定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报道意见,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报道工作。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市艾滋病防治重大建设项目列入本级建设计划。
2、将预防、治疗艾滋病的疫苗、药物、快速检测装置等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市计划或优先列入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市计划。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负责提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习资料,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负责安排指导本部门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艾滋病防治管理体制建设,落实机构编制配置问题。
七、市法制办
负责收集国内外艾滋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艾滋病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八、市外事办
1、组织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2、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市财政局
1、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安排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2、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的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十、市卫生局
1、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指导方案,并协调和指导实施。负责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艾滋病监测与管理,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3、负责艾滋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承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艾滋病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
5、加强卫生部门牵头开展的各项干预措施。
十一、市教育局
1、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设相应的课程和讲座。督促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时、师资,确保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开展。与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切实解决艾滋孤儿的免费义务教育问题。
十二、市公安局
1、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
2、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人员、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收容教育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配合进行艾滋病筛查;
4、加强对暂住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5、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
十三、市民政局
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病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入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为孤儿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条件。
十四、市司法局
1、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管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2、加快涉及犯人羁押和治疗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
3、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十五、市商务局
负责对外派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督促各宾馆饭店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安全套有偿推广使用服务。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包括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在内的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充分利用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培训教学平台,增设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相关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就业培训机构在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中增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课程设置。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感染者,不应歧视,并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十七、市文化局
负责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传播预防控制艾滋病信息,并对文化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市科技局
1、负责把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列入市科学研究的优先项目;
2、对艾滋病检测计划、治疗药品、疫苗及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经费投入;
3、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十九、市市政管理局
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的主要道路和街道设置宣传艾滋病知识的公益广告或宣传专栏。
二十、市农业局
1、负责对农村基层宣传网络的建设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宣传网络的作用,利用贴近农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有关知识的宣传;
2、积极发挥农业基层技术服务体系的作用,为感染艾滋病的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在良种推广等方面给予适当扶助,帮助他们增加收入;
3、利用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宣传艾滋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的内容。
二十一、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积极开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2、结合避孕节育工作,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二十二、交通局、柳铁南宁地区办事处、南宁吴圩国际机场管理集团
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二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逐步加大艾滋病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二十四、市新闻出版局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列入组稿计划、相关报刊开设栏目定期刊载。
二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管理、质量监督;
2、负责对辖区内血液制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二十六、市体育局
1、在体育比赛场馆,支持利用电子荧屏、宣传牌、标语等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2、将艾滋病病人的康复纳入全民健身计划。
二十七、市旅游局
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督促各旅游行业单位对旅游从业人员及旅客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八、市工商局
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对防治艾滋病宣传的公益广告实行免费审批。
二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制定检测试剂及安全套的质量标准,实施安全套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套的质量。
三十、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和口岸涉外单位及有关场所从业人员的艾滋病监测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进出境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医用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检疫工作有关艾滋病监控措施;
3、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和口岸涉外单位及有关场所从业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对出入境外籍公民和中国籍公民中发现的HIV感染者,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控制工作。
三十一、南宁海关
对用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进口仪器设备、试剂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免税政策。
三十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负责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职工、青年、妇女防范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2、将艾滋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纳入职工、青年、妇女素质工程的培训教育内容,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保护妇女、儿童免受艾滋病危害,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市红十字会
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并参与艾滋病感染者的社区关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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