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北排河水污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北排河水污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字〔200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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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北排河水污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字〔2008〕52号
黄骅市、河间市、沧县、青县、献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北排河水污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沧州市北排河水污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北排河是省政府考核我市的主要河流之一,为尽快遏制北排河水质恶化的严峻势头,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省委、省政府考核目标,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保障奥运期间水环境安全,市政府决定利用6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对北排河进行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直接或间接向北排河排污的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于流域标准时,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执行流域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跨县界断面COD浓度低于150毫克/升。
二、整治范围
沿北排河的献县、河间市、青县、沧县和黄骅市所属行政区内所有直接和间接向北排河排污的企业和排污口。
三、工作步骤
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至10日)
北排河沿岸各县(市)对直接或间接向北排河排污的企业逐个进行调查摸底,逐个审查其是否有合法的环保审批手续,逐个进行监测,确定其外排水是否达标,建立污染源档案并制订本区域的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25日)
对排查中发现的直接或间接向北排河排污的违法排污企业和违法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高限处罚外,要于6月25日前,采取关停、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等措施,加强综合整治。对关停和停产治理的企业要实行断电措施,其中对关停取缔的企业要吊销营业执照。限期治理的企业到6月25日前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停产治理。
1.对下列情况,责令关停。
(1)不符合产业政策,如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酒精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企业和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和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淀粉企业等。
(2)已进行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又擅自进行生产的企业。
(3)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
2.对下列情况,责令停产治理。
(1)没有环保审批手续但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先停产并按环保审批要求于6月25日前补办手续。
(2)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
(3)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于流域标准时,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执行流域标准)。
(4)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
(5)明知故犯、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1)没有按规定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种类、浓度、总量进行排污的企业。
(2)污染治理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擅自停运或自行拆除的企业。
(3)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
(4)拒绝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企业。
(5)违反产业政策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开工生产的企业。
(6)违反规定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企业。
(7)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26日至30日)
26日相关县(市)就治理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市环保局,27日-30日市北排河污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相关县
(市)整治情况分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采取相应措施。
四、考核责任区划分
按照当地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对北排河沿岸县(市)考核断面、水质标准划分如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保障落实。为加强对北排河污染集中整治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成立市北排河污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赵国权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朱春燕、市环保局局长董相友为副组长,献县、河间市、青县、沧县、黄骅市主管县(市)长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监察局、供电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董相友兼任。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县(市)政府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治污工作的领导,把北排河集中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监管的要求,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检查污染治理进展情况及水质环境状况;发改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情况,具体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工作;工商部门对未提供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予进行工商注册和年检,对关停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公司对报请政府同意责令关闭和停产治理的企业实施断电措施;水务部门协调天津市水务部门对北排河入海口因多年潮涨潮落形成的淤积河道进行清淤,确保污水下泄;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北排河区域挂牌督办政策。对在此次北排河污染集中治理工作中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或总量减排任务,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县(市),实行挂牌督办,督办期为7月1日-8月31日,届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区域限批政策。
(四)实行跨县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按本方案确定的考核监测断面,市环保局负责将断面监测结果向有关县(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计算确定扣缴资金总额,向有关县(市)财政局发出扣缴通知,由市财政局执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扣缴标准和要求按《沧州市重点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执行。
(五)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北排河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对行动迟缓甚至顶着不办、整顿不力的县(市)和部门要坚决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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